关于印发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绩政办〔202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完善变更签证决策程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应深化前期设计、尽量减少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及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包括:
(一)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工程建设需要,对施工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暂定事项及暂定价款的调整;
(八)其他事项变更。
第五条 同一施工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或事项导致的工程变更签证,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清单项造价变更,称为单项变更签证。各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变更事项是否符合单项变更签证要求进行审核把关。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结算价款的变化,不在本办法工程变更签证范围。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合同造价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及缺少相应设施导致施工费用增加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施工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在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七)合同协议和施工图纸中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九)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内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投标答疑时间内,投标单位未提出质疑的或提出质疑未被建设单位认可的合同造价事项,以及招标文件已声明的不可预见费用;
(十)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形。
第七条 根据施工合同金额和单项变更签证的估算增减金额,将工程变更签证分为一般变更签证、较大变更签证和重大变更签证,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般变更签证:施工合同金额低于3000万元,单项变更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低于20万元;施工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单项变更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低于50万元。
(二)较大变更签证:施工合同金额低于3000万元,单项变更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低于100 万元;施工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单项变更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低于200 万元。
(三)重大变更签证:施工合同金额低于3000万元,单项变更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施工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单项变更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达到或超过200 万元。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实施工程变更签证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相关资料,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签证费用预算,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报审批,并按照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内容的具体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签证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进行监理。
(三)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交通局分别负责对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投资概算进行监管。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交通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签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变更签证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变更签证内部审查机制,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可以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建议,建设单位按程序研究决定是否变更。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事项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等影响程度,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并填写工程变更签证申报审批表,注明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和原因,以及因变更签证所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造价增减、工期影响等,并附变更签证的详细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变更签证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建设单位可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的原因、内容及预算进行会商,对变更签证事项的真实性、经济性和技术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重大工程变更签证事项可视情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会商和评审应形成书面意见。需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签章的勘察报告、变更图纸、变更理由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及会商评审结果,依据本办法工程变更签证类别,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一般变更签证、较大变更签证和重大变更签证按照以下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
(一)一般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进行内部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决策程序研究审批;有主管部门的,须按主管部门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报批。具体审批手续见《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一般变更签证申报审批表》(附表1)。
(二)较大变更签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具体审批手续见《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较大变更签证申报审批表》(附表2)。
(三)重大变更签证,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具体审批手续见《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签证申报审批表》(附表3)。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对单项变更签证增减金额和累计变更签证增减金额比例实行双控管理。
在履行上述第十二条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后,工程累计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且增加或减少金额比例达到施工合同金额10%、未超过30%的,须由建设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作专题报告,具体报告手续见《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累计变更签证报告表》(附表4);工程累计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且增加或减少金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施工合同金额30%的,须由建设单位会同主管部门通过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须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口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因工程变更签证造成项目累计总投资超概算,按规定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建设单位在完成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后,将变更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整理完整,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意见组织变更签证内容的实施。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严禁事后补办。工程签证复核必须明确具体意见,不得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时应将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图纸及变更通知等作为工程变更签证申报的附件。工程变更签证按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按审批意见纳入工程结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以及人为拆分变更,降低单项变更金额,规避工程变更签证审批,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并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实施重大变更事项,如: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变更签证事项报批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四)建设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绩政〔2020〕28号)、《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绩政〔201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变更签证申报审批表
2.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较大变更签证申报审批表
3.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签证申报审批表
4.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累计变更签证报告表
附件1
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一般变更签证
申报审批表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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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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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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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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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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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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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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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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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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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设计工程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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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包人代表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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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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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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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较大变更签证
申报审批表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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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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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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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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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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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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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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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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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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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设计工程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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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包人代表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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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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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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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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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签证
申报审批表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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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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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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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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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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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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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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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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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内容及原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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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设计工程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共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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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包人代表意见:
发包人代表(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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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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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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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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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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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绩溪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累计变更签证
报告表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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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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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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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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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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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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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或减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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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签证的主要内容及原因(附件及资料共___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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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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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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