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绩溪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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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绩政办〔202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绩溪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绩溪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绩溪县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文化资源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绩溪县城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

 绩溪县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详见《宣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控制地带,具体划分范围以保护规划为准。

 依据《绩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利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住建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经住建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按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建设或拆除活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经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方可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拆除。

第十 传统街巷的保护应坚持“保护风貌、改善设施”的原则,在保持其尺度和形制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传统街巷的整体格局,严禁破坏传统街巷的走向和宽度、古树名木、古井等构成历史风貌的景观要素。

第十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传统街巷和具有地名意义传统建筑物的名称应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加强保护和传承。对确需更名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设置地名,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按文物保护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三)历史建筑的修缮,要充分考虑文化传承和功能需求等多方因素,不得改变建筑风貌特征;

(四)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风貌;

(五)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六)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依据规划要求逐步予以整治,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建筑物,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限期拆除。确需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住建局审查,并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设置规范予以设计。因保护规划的限制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县消防救援会同县住建局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指导群众组织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主要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定期报送更新材料,内容包括:

(一)街区历史变迁情况;

(二)整体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

(三)保护范围内历史遗存古建筑档案;

(四)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和使用情况;

(五)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六)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设项目;

(七)保护范围内的居住人口情况;

(八)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造成影响的活动。

第十 县住建局、县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能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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