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育服务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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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育服务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县各幼儿园、托育机构: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10号)和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安心托幼行动方案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改价格函〔202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托育服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待我县公办、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举办后,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二、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幼儿园举办的托班收费参照相应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执行。

、经县级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照县卫健委与普惠性托育机构签订的《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服务委托协议》有关收费规定和要求执行。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托育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托育服务费退费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托,按照相关收费减免政策予以资助。

、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根据《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卫健人口家庭〔2022〕8号文件规定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

、县发改委、卫健委等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22

 

 

 

 

 

 

 

 

 

 

 

 

 

 

抄送:县教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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