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绩溪县政务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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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务云的管理和使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基础设施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经研究,制定了《绩溪县政务云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6日

 

绩溪县政务云管理规定 (试行)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云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绩溪”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宣城市市级政务云管理规定(试行)》(数资〔2021〕42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政务云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按照“政府按需统一服务、企业建设和运维”模式建设运营,为级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供统一基础设施及其支撑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三条  按照“统筹集约、分域管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形成全市一体化的政务云体系。县直各单位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及国家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县直各单位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云体系开展部署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等活动,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以下称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等工作。

原则上,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

除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宜上云外, 县直各单位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

第四条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各单位的政务云资源需求;督导政务云服务商和使用部门做好网络、安全防护;推动县直各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

政务云使用部门按需合理提出云资源使用需求,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测试、部署迁移、运行维护、监控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评价等工作。

云服务商负责政务云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及运行维护保障等工作。未经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同意,云服务商不得安排信息系统部署政务云。

 

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政务云使用管理包括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退出环节。

第六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新建和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申请使用政务云,应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审定通过后,以公函形式向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

(二)绩溪县政务云资源需求申请单(附件1);

(三)信息系统安全审查材料(附件2)。

第七条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反馈不予受理理由;补齐补正的,使用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受理后,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于申请资源数量大、系统建设复杂的,将组织专家论证,审批时间延长3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云服务商应当按照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试用时间可延长15天。

第十条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规划、按需分配” 的原则,根据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要求云服务商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资源,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

原则上系统上云部署6个月内,政务云使用部门要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及测评工作,向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测评报告。

第十一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需对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的,要向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审批通过后,云服务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变更。

第十二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做好信息系统下线和数据备份工作,并提交退出申请,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有关服务并回收云资源。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建立云资源回收机制,政务云使用部门每两年向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需继续使用云资源的信息系统清单,不在清单内的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回收该信息系统云资源。

 

三章 存量资源迁移整合

第十三条  存量资源指县直各单位现部署在政务云之外,采取自建机房、托管或以租代建等模式投入建设使用的硬件资源。

第十四条  托管和以租代建存量资源原则上合约期满即迁移上云。县直各单位应当在合约期满前3个月,以公函形式向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迁移方案;

(二)绩溪县政务云资源需求申请单(附件1);

(三)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开通云资源。

第十五条  自建机房坚持统筹集约和充分利旧原则,采取迁移托管和形成逻辑分中心两种方式,逐步消化过渡。县直各单位要制定迁移整合方案报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分步推进。优先实现“超龄”机房的迁移。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云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对政务云实施升级、优化、调整等重大变更前,要向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方案。可能影响使用部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云服务商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政务云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上云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跟踪系统运行状况,合理使用云资源,配合云服务商开展应急演练。迁移上云的已建信息系统,原系统至少保留3个月,作为应急回退措施。

 

第五章 安全及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部署迁移到政务云后,按照“安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数据敏感信息不出境”原则,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政务云使用部门和云服务商按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在网信部门指导下,会同公安部门加强政务云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云服务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及时通报、督促相关单位和云服务商整改。

第二十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上云信息系统自身安全管理,至少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例如:应用开发、故障处理、配置变更、安全策略优化、运行监控等;

(三)信息系统常规安全保障和监控预警工作。例如:操作系统防病毒管理、渗透测试、漏洞扫描、源代码审计、安全巡检、应急响应等。

第二十一条  云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按规定和流程及时处理,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云主管部门,并告知政务云使用部门,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对云服务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附件3)。

第二十三条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对云服务商进行综合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对云服务商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县级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上云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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