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旌德县老年助餐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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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老年助餐服务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以下统称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老年人助餐补助政策,提升助餐服务供给能力,满足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根据《宣城市老年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老年人助餐补助指导性意见》《旌德县老年助餐服务行动2023年实施方案》《旌德县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老年助餐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补助

(一)补助条件

依据老年助餐服务建设任务,对符合验收标准且正常运营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补助标准

新建社区老年食堂补助不低于20万元,利用现有场地改建的社区老年食堂按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建社区老年助餐点补助不低10万元,利用现有场地改建的社区老年助餐点按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建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补助不低5万元,利用现有场地改建的农村老年助餐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按实际建设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社会餐饮单位改建参与助餐服务的根据实际支出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运营补助

(一)运营补助对象

对能够正常运营满一年、达到一定就餐人次且经评估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各类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助。

(二)补助标准核算

运营补助按年度核算,即本年度拨付上年度补助,标准以老年助餐机构年度助餐人次确认:

老年食堂(助餐点)年度助餐达500010000、15000、20000及以上人次的,分别按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的标准核算。

(三)补助金额确定

各镇人民政府结合《旌德县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旌民养〔2023〕17号)文件精神,从基础设施、服务提供、群众满意、工作配合等方面,对辖区内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运营补助金额。老年助餐供餐机构运营补助金额确定及服务质量评估由县民政部门开展,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按委托运营协议执行。

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发放;得分在80-89分的按80%发放;得分在70-79分的按70%发放;得分低于70分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取消本年度运营补助。

三、助餐补助

(一)补助范围

具有旌德县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旌德县城乡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就餐的,享受老年人助餐补助。老年人助餐补助仅限于老年人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就餐时直接扣减,不累计、不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60-69岁老年人餐费打8折,每天享受就餐补贴总额不超过2元;70-79 岁老年人餐费打7折,每天享受就餐补贴总额不超过3元;80岁以上和60 周岁以上低保、特困供养(分散供养)对象餐费打6折,每天享受就餐补贴总额不超过4元。就餐卡每天仅限使用三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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