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 153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 2025 年逐步建成覆盖全县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实施范围与补助对象
(一)实施范围
1.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等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
2.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经费,所需费用通过转移支付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
3.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户(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调查追溯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二)补助对象
依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对病死畜禽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可以依照规定享受补助。
1.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并在直连直报系统备案;
2.建立免疫程序,开展先打后补强制免疫工作;
3.建立养殖档案,且养殖档案中有病死畜禽记录;
4.佩戴免疫耳标(仔猪除外);
5.有固定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委托处理机构(附委托无害化处理协议)。
(三)补助标准
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7 公斤(含) 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 80 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65 元/头;7 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 50 元,其中省
级以上财政补助 40 元/头;养殖场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 70%予以核定。
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 200 元/头予以补助。
三、处理流程与监管措施
(一)处理流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一般包括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实施主体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规范收集、及时转运和集中处理。
(二)监管措施。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运输监管等制度。同时,推动信息化监管应用,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申报流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准,养殖场通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申报,实行养殖场线上申报、收集、审核全链条监管,并将养殖场无害化处理数据与存栏数关联。
(二)拨付流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各项流程全部通过信息模块办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资金发放,将依据“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数据为准。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根据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
五、责任与处罚
(一)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机构需承
担相应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畜禽养殖场户及屠宰、运输、加工、经营企业等作为第一责任人,需切实担起主体责任。
(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随意抛弃或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六、工作要求
无害化处理补助按先处理后补助的原则实行。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通过大数据比对强化线上审核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准确、真实。对在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 2027 年。
监督电话:0563-86044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