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的通知
各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市政府办印发了《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2018〕3号),2019年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再次修订了《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26日
抄:市政府办、市财政局。
宁国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达标建设,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规范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6号)、《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3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宁国市安心托幼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中央、省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具备办园资质,质量保证,面向公众提供优质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等级提升奖励
对所有提升等级的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星级、二星级奖励5万元,三星级、四星级奖励8万元,五星级奖励10万元。
(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公办幼儿园:按1000元/生/学年的标准补助。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按400元/生/学年的标准补助。
(三)新建、改建标准化幼儿园奖励
1.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对按照省一类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水平新建(含购买)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投资额(不含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根据土地出让或划拨性质,分别给予举办者建设(购买)费用的7%和3%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按照省一类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水平改扩建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举办者投资费用的2%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类奖励属一次性奖励,不包括以后的转让。若享受过普惠性奖励,退还奖励资金后才能再申请非普惠性。
2.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改扩建、房屋维修、添置设备等资金列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四)公民办幼儿园人员经费补助
公办幼儿园按照师生比1:15核算编制,聘用的编外专任教师给予人员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编内新进公办教师工资标准。对宁国市示范幼儿园(星级园)且持幼师资格证比率达到50%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聘用合格的专任教师(具有幼师资格证)购买“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给予30-50%补贴(此类补助额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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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幼师资格证幼儿(专任)教师比例 |
达60% |
小于60% 大于55% |
小于55% 大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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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额度 |
50% |
40% |
30% |
(五)提质增效奖励
1. 名园集团化奖励。对承担集团化办学的省一类幼儿园(优秀民办园)根据分园数量给予集团每学年5万元一所分园的奖励。
2. 结对帮扶奖励。根据结对帮扶工作学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帮扶幼儿园1万元至2万元每所的奖励。
3.特色创建奖励。对市教体局发文认定的特色品牌幼儿园,根据考核结果(两学年度为一考核周期)给予2万至4万元奖励。
4.对实施其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相关举措并取得实效的项目奖励。
(六)教研活动经费补助
片级教研组2万元/片/年,优秀片级教研组另补助1万元/年。教师个人获奖或辅导幼儿获奖的,参照教研〔2019〕7号文件奖励标准执行。
(七)专职保安补助
普惠性星级民办幼儿园配备的、符合相关聘用政策标准的专职保安,给予2万元/园/年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各幼儿园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专项资金申请的资格和条件,凭取得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市教体局申请年度奖补资金,教育科牵头,相关科室审核后,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幼儿园对专项奖补资金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一律用于支付园舍租金、园舍维修改造、玩教具补充、幼儿园教师人员经费等,要建立财务和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幼儿园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公办幼儿园改扩建维修费用据实支出,教研活动经费根据片级教研考核和教研评比奖励文件据实申报,市教体局予以审批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市教体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奖补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享受奖补的幼儿园如果在年检或星级评比复评中降级的,相关奖补标准应随之降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奖补:(1)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2)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3)经查实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反师德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