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政办〔2025〕5号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湾沚区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湾沚区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湾沚区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吸引更多优秀青年参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芜湖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 征兵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湾沚区征兵领导小组,领导全区征兵工作。区长担任组长,区人武部军政主官和分工负责人民武装工作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人武部各科、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兵办),区人武部部长兼任区征兵办主任,负责征兵日常工作。
各镇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本级征兵工作负总责。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征兵工作,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五条 区、镇两级应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法治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征兵法律政策规定。每年1月、6月为征兵宣传月,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在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积极开展征兵宣传;区征兵办要多措并举加大征兵宣传力度,公布兵役法规政策,督导网上应征报名;各镇要积极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社区)、进企业活动;高校要开展征兵宣传进教室、进宿舍活动。
第六条 区财政局应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镇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征兵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足额保障。
建立辖区高校与各镇征集任务挂钩机制,征兵所需工作经费由相应挂钩镇或区政府足额保障。
第三章 征兵流程与相关政策
第七条 区征兵办发布兵役登记公告后,区教育局督导辖区内高中(中专)学校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学生、各镇武装部和高校(芜湖技师学院)征兵工作站动员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或者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
兵役登记工作原则上于当年1月底前完成,以摸清当年适龄青年底数,最迟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八条 各镇武装部逐一通知网上报名适龄青年进行现场确认,参加体格初检、政治初考。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递交《入伍申请书》,各镇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组织体格初检、病史调查和思想政治初步考查、学历核查等工作,初检初考合格者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第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区征兵办统一组织,区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征兵体检工作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保证新兵体检质量。
第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区征兵办统一组织,区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期间应当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公民从外省(市)返回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
第十二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征兵工作期间,抽调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征兵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区征兵办实行集体审定新兵制度,严格落实择优批准人员入伍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征集。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其家庭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义务兵优待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并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义务兵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军属待遇。
(二)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原集体所有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的,应当按照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补偿安置。
(三)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前及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服役期间荣获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区人民政府根据所受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授予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1万元、5千元、2千元;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予以接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扶持自主就业: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免费组织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根据退役士兵本人需求和实际情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和兵役机关、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共同确定具体培训科目,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报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四)由我省征集入伍的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专武干部一般应面向退役军人招录;政法干警、公安特警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专门招录退役军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聘计划。退役士兵(包括高校毕业生入伍后退役和在校生、新生入伍后退役复学完成学业人员)参加招录(聘)的年龄和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其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优待金是党委、政府关心关爱义务兵家庭的重要体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各镇严格按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府鼓励应征青年到驻西藏、高原和其他艰苦地区部队服兵役。凡征集到驻西藏、新疆或高原地区部队服兵役的义务兵,增发当年规定的优待金1倍;征集到其它艰苦地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当年区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适当增发优待金(具体根据当年征集任务,由区征兵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审定批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分两次发放,春季入伍的义务兵首次优待金于当年“八一”前发放到位,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首次优待金于翌年“春节”前发放到位。退兵的家庭不予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第十八条 大学生入伍按标准享受经济补助,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新生)被批准入伍后,按每人0.6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上半年征集的符合毕业条件,能够如期取得毕业证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班生)被批准入伍后,本科按每人2.5万元的标准、专科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取得高级技工证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从湾沚区应征入伍的驻区高校(含安信工和其他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均享受我区大学生奖励和义务兵优待政策。大学生入伍奖励金于新兵入伍后翌年3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上级奖励金额超过本办法所明确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低于本办法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针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获得省级、市级、区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二十条 广泛开展上门送喜报、节日慰问、帮扶烈军属等拥军优属活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根据全区每年应征入伍人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为其家庭悬挂“光荣之家”牌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对当年入伍的新兵直系亲属(不超过2人)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优待政策。具体由区征兵办会同区卫健委、各镇统一组织落实,所需经费由各镇保障。
针对在湾沚区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含取得高级技工证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入伍前实施的准分子手术费用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及手术费发票到应征地镇武装部报销,所需经费由各镇保障。其他手术费用各镇视情予以补助。
区征兵办统一为当年入伍的义务兵父母购买医疗补充险。
第二十二条 针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由区征兵办办理注销入伍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人员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高中、中职)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同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征集任务由区征兵办按照各镇常住户籍人口和男性适龄青年比例、双合格青年学历分布以及上级追加任务数确定。对上年度没有完成征集任务的镇,由区征兵领导小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武部长进行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应征公民逃避兵役义务或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公民的处罚,由区征兵办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征兵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芜湖县人民政府《芜湖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芜政办〔2020〕4号)同时废止。
WZG-2025-02-03
抄送:芜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