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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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23〕14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驻齐有关单位:

《齐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促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齐河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街道)、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级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自然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四条  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县道由县交运局负责管理养护,其他农村公路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养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而进行的养护巡查、路况检查、质量评定、内业资料管理和经常性保养维护、灾害性损坏的预防和修复,为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修、中修等作业活动。

第六条  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总体目标。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保养。

大修工程是指因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实施的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实施的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八条  农村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路护路的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九条  县交运局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站长1人,管理人员3-5人。站长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农村公路管理站要有固定场所、完善的内业资料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县交运局、财政局要根据乡镇(街道)提报的农村公路管护计划情况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街道)编制,经县交运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对农村公路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及养护工作验收;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交运局负责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乡镇(街道)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县城乡环卫公司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工作,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镇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协助县交运局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县交运局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六条  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施工许可、建设“七公开”等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实际路况上报养护里程,由县交运局负责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路面保持整洁,无积水积雪、土埂杂物、打场晒粮、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现象,路面平整、视线开阔、行车通畅;

(二)路肩平整坚实,边缘顺直,高度略低于路面,横坡适度,宽度不低于1米。路肩无10厘米高的杂草,无车辙、狼窝;

(三)边坡稳定,培护密实,无冲刷缺口;

(四)行道树齐全,行距、株距统一。路树常年保持刷白、完好、无阴阳面,刷白高度为1.2米;路树保持视线良好,无空白路段,无枯树、死树、严重病虫树木;

(五)公路安防及附属设施:标志牌、警示牌、道口桩、标线、减速线、限高限宽、候车亭、站点牌等齐全、整洁完好,无歪斜、无损坏、无乱涂乱贴现象;护栏保持完好,各种标线完整清晰;无非法设置公路标志;

(六)农村公路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村内街道排水沟渠与自然排水系统连接畅通,沟底平顺无杂物、无阻水现象;

(七)桥梁(涵洞)桥面清洁、排水畅通,桥头、涵顶无跳车现象。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县交运局负责实施,验收合格后交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维护,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路况检查、评价决策、内业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对路面技术状况确定为次差的路段,按照职责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二十一条  按照“健全机构、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农村公路“路长+警长制”管理体系,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农村公路建立管理养护档案,设立“路长+警长制”公示牌,明确任务目标和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实现管养能力、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提高”,营造“畅、洁、绿、美、安”的公路环境。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员原则上按照3-5公里1人的标准设置,县交运局负责管理县、乡道路养护员,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村级道路养护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使用车辆开展养护作业时,要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要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要与县交警大队共同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运局统筹规划,乡镇(街道)要按照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公路汛期和雨雪天气的预防措施,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及时对受灾农村公路进行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要按照“四好农村路”的建设标准,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结合乡村生态旅游村的建设,打造文明示范样板路,形成具有特色亮点的农村公路循环圈。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列支10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项资金;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筹集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专项资金;

(四)企业、个人的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大修改造工程由乡镇(街道)负责筹资实施本辖区工程的小桥涵配套和路基加宽、下挖、土方采备、路肩整理、沿线绿化等工作,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上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和计划使用;

(二)乡镇(街道)要积极筹措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乡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的配套及日常养护;

(四)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不断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巡查力度,保护路产路权。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堆放物料、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二)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浇过路水、取土、沤肥、排放污物;

(四)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五)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管线、电杆;

(六)挖掘占用、损坏公路路面、构造物及附属设施;

(七)在农村公路桥梁上下游100米内取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三十四条  县交运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定期开展建筑控制区巡查摸排工作,对不符合建筑控制区要求的历史房屋建筑、新增房屋建筑分别提出处置措施,并有序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许可工作可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阶段,减少违章建设,节约土地资源,降低社会成本、行政成本,杜绝资源浪费。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督考核体系。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年度综合考核。县交运局每季度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本办法由县交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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