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城政发〔2023〕27 号
为进一步加强德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属于污水处理费缴纳范围的用户必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或环境。
二、征收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关于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0〕647号)、《德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德城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运河经济开发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德价发〔2018〕110号)和《关于德城区、天衢新区城市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2〕6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1元和每立方米1.4元。区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对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政策解读。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二)计量标准
1、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3、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照计量设备显示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资金管理使用
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
四、职责分工
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规定,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一)区建设局负责德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
(二)区水利局负责德城区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统计工作。每季度汇总整理成台账报区建设局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三)生态环境局德成分局负责德城区企业污水排放口监管工作。摸排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工业企业,登记造册;依法依规要求企业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CODcr(或TOC)、氨氮(或总氮)等指标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实施全天候监测,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每月向区建设局报送污水排放数据。
(四)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建筑施工工地临时降水单位信息,并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五)区发改局负责对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政策解读。
五、加强领导
建立健全联动配套机制。定期召开由财政、发改、建设、水利、环保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认定污水处理费计量标准、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科学、合理认定计量标准。区建设局组织专家对使用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计量标准进行论证,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确定计量标准,防止因认定不准造成污水处理费漏征或增加企业负担。
六、奖罚规定
(一)对经区建设局书面催缴2次以上,仍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区建设局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应缴纳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