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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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开管发〔2023〕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区属企业: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基层基础包括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统计信息化、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各街道、园区应明确1名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及综合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内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本企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小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由街道统一管理,负责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园区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经济发展部指导;社区的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街道统计机构指导;企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街道、园区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各街道、园区配备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社区和企业统计人员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变更时应向所在街道、园区统计机构备案,按照“先进后出”原则,以保持工作连续性。

第八条 各街道、园区应支持并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上级统计机构举办的统计业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企业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条件。

第九条 街道、园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律法规,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并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辖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健全本辖区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条 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本企业统计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经济发展部统计机构或者街道、园区统计员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企业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和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统计员考核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统计员待遇。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二条 企业基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建立各类原始记录,做好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最初记载。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连续、准确。

第十三条 企业基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台账,包括电子版与纸质盖章版。台账数字应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及统计报表相衔接。统计台账的登录必须准确、及时、连续、齐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设置和管理应规范化,有条件地建立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字迹清晰端正。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实行统一保管,定期归档。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街道、园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广泛收集各类统计资料,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重视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应用,按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企业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应当由企业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街道、园区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应统一管理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报送、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企业应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企业应当按报告期别和专业类别将纸质资料装订成册,电子资料制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街道、园区有关宣传报道、目标考核、工作报告等使用与政府统计相关的重要数据必须事先经经济发展部统计机构审核同意。企业统计资料,须经本企业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报,有关财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同意。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统计报表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填写应规范、完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日期、报送方式上报。

第十九条 各街道、园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各街道、园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经济发展部统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园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对非法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向上级统计机构举报。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园区统计机构应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做到与上级统计机构互联,实现统计资料的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使统计核算与业务核算、会计核算相衔接,实行原始资料共享,逐步实现由计算机统一生成各类数据信息资料。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济发展部在市统计局的领导下,配合国家、省、市统计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报请市级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抗拒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据实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干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快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人员信用档案,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相关文件要求,由街道、园区开展基层统计人才推荐申报工作,每2年推荐一批品德优秀、能力突出、素质全面、业绩突出的基层统计人才参加评选。对在基层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推荐:

(一)在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在统计业务培训中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成绩突出的;

(六)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七)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其他统计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街道、园区及企业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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