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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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诸政字〔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补充(复垦)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类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后期管护工作应坚持“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因地制宜,以管促用。

第四条各项目所在镇街区,应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的后期管护制度,统一组织、指导、管理后期管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管护职责。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即日起开展管护工作。

第五条补充(复垦)耕地管护期至完成入库后5年,补充耕地指标5年内未使用完的延长至项目指标使用完,管护期结束后纳入耕地日常管理,遵守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规定;工程设施管护期至项目验收合格后5年,管护期结束后由受益单位(人)义务管理。

第二章后期管护责任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镇街区落实项目区属地监管职责,为后期管护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相关工作。各社区(村)为后期管护的具体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补充(复垦)耕地和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项目投资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区将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移交给所在社区(村);解答和解决项目后期管护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对后期管护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镇街区配合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工程设施移交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将补充(复垦)耕地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开展补充(复垦)耕地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应及时制止并组织复耕;开展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详细记录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负责年度补充(复垦)耕地核查、耕地保护督察、例行督察、指标使用中问题图斑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社区(村)为后期管护的具体责任主体,将项目补充(复垦)耕地和工程设施纳入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并制定具体管护措施;督促补充(复垦)耕地承包人进行耕种,对于承包人确实无意耕种的,及时协调流转,确保处于耕种状态;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工程设施和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确保补充(复垦)耕地全部用于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杜绝出现工程设施损毁、补充(复垦)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现象;发现补充(复垦)耕地改变用途、工程设施损毁的,及时向镇街区报告。

第十条项目验收合格、移交后,社区(村)需尽快依法组织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进一步落实后期管护责任。承包人严格遵守承包合同,对承包范围内补充(复垦)耕地、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各种破坏补充(复垦)耕地和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社区(村)报告;工程设施出现损毁的应及时修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严重损毁且不能自行修复的,及时向社区(村)报告;补充(复垦)耕地应按要求及时翻耕、耕种,确保不出现建设占用、堆放压占、闲置、撂荒,以及种植林果、中草药等改变耕地用途现象。

第三章后期管护内容

第十一条后期管护内容分为补充(复垦)耕地管护和工程设施管护。

(一)补充(复垦)耕地管护。防止补充(复垦)耕地出现建设占用、堆放压占和闲置、撂荒、种植林果、中草药等改变耕地用途现象,确保占补平衡时处于耕种状态,且主要用于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补充(复垦)耕地应及时翻耕、培肥,确保地力稳中有升。对非农建设、挖沙取土、植树挖塘等破坏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二)工程设施管护。确保农用井、农用井房、泵站、配电室、大口井、蓄水池、塘、坝、闸、桥涵、渠、沟、管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田间道路工程设施完整无损、通行顺畅。防护林等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成活率高、发挥作用。公示牌、标志牌、警示牌等其他工程设施完好清晰。

第十二条工程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项目管护期内,因承包人人为因素造成地坎坍塌的,由承包人自行修缮,因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设施损毁,农户修复确实困难的,由社区(村)提出申请,镇街区组织维修。

第四章后期管护方式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最终验收30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项目投资单位与镇街区、社区(村)签订工程移交与后期管护协议,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管护经费的来源、标准、发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五条后期管护工作由项目所在镇街区负责落实。接收工程后,镇街区应督促社区(村)及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项目投资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积极探索补充(复垦)耕地流转经营管护模式,对于成方连片的补充(复垦)耕地,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镇街区协调流转给国有公司、社区农场、种粮大户统一经营,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章后期管护资金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来源:投资单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的后期管护资金;通过承包、租赁项目补充耕地、工程设施使用权筹集的资金;经投资单位同意,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中安排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市财政部门分配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可用作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的其他资金;项目所在镇街区、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

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来源:投资单位从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中预留资金,作为后期管护资金,视项目管护情况分批拨付;通过承包、租赁项目复垦耕地、工程设施使用权筹集的资金;市财政部门分配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可用作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的其他资金;镇街区、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投资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将项目列支或预留的后期管护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镇街区负责后期管护资金单独建账核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支出,包括日常巡查、工程设施修复、设备维修更换、日常维护管理、补充(复垦)耕地修缮以及与后期管护有关工作。管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对在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突出的镇街区,在安排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时优先考虑,在安排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或其他项目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因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工程设施破坏、补充(复垦)耕地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因管护不到位,补充耕地改变用途且限期未完成整改,导致核减占补平衡指标的,扣减相应面积的前期清障及后期管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故意破坏工程设施、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或打骂管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并赔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年6月30日。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异义的相关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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