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夏津县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夏政字〔2023〕35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津县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夏政字〔2020〕9号,登记号XJDR-2020-0010001)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部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标准”中第四条“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更改为“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将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第一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发展、水利、教体、住建、规划设计、发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发展、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更改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教体、住建、发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将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第二条“县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小区)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指导,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向县农业农村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更改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小区)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指导,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四、将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第三条“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选址、布局要求”更改为“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选址、布局要求”;“县农业农村、畜牧发展、行政审批、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交通、水利、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源头审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划定方案,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更改为“县农业农村、行政审批、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交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源头审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划定方案,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将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第四条“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发展、水利、教体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更改为“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教体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
六、将第四部分“有关说明”中第2条改为“本方案由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3条改为“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将《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津县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25日,登记号为XJDR-2023-0010002。
夏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津县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修订后)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夏津县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畜禽养殖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5.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和区域优势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标准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夏津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以下简称“禁 养区”)。
(一)夏津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西沙河水库为畜禽养殖 禁养区。
(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为禁养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禁养区。
1.县城区外环以内。
2.南城镇、东李镇、苏留庄镇、新盛店镇、郑保屯镇、白马湖镇、雷集镇、宋楼镇、香赵庄镇、双庙镇政府驻地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凡在夏津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场(小区)必须严格遵守禁养区划定的标准。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协同执行。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符合夏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守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禁止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面源污染防治关系到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产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教体、住建、发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小区)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指导,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三)严格建设审批。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选址、布局要求;符合县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由县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要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行政审批、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交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源头审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划定方案,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教体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使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四、有关说明
1.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等对禁养区的划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方案由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