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禹政发〔2023〕7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德政办发〔2019〕9号),参照德州市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可上市转让。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在转让环节交纳土地出让价款(按房屋交易价款的1%计算,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税务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房屋价格计算确定)、每平方米10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每平方米120元(600元/层数)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政府可优先回购。
第五条 市房管中心、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财政局、永安置业公司等单位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市房管中心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并核准相关材料后出具准予上市(交易)的证明;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登记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收费标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组织收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人补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市税务局负责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计税价格,并收取申请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价款的收取工作。
永安置业公司负责协助经济适用住房使用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办理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产权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办证指定窗口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原申购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工作人现场核实申请人信息后,申请人领取《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如实诚信填报。
(二)申请人持《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市自然资源局与首户(首户交易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一小区其他业主共同遵守此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再签订出让合同。
(三)申请人持《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到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到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缴纳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四)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办证指定窗口提交《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缴款凭证”等材料。审核后加盖公章,由房管中心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证明》等材料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土地出让年期为70年,从同一宗地的首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该宗地其它各套房屋上市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第九条 购房人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中心、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1.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核表
2.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证明
附件1
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联系方式 | ||||||
原申购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关系 | 身份证号 | ||||||
已购 经济 适用 住房 情况 | 房产证号 | 小区名称及房屋坐落 | |||||||
购房合同号 | 楼房建筑面积 | ||||||||
购房合同签订日期 | 储藏室建筑面积 | ||||||||
申请 家庭 承诺 | 1.本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完全产权),并同意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价款。 2.申请家庭对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测算 | 金额(元) | 税务局经办人 |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 | 补缴数额(元) | 是否补齐价款 | 经办人签字 | |||||
补缴的土地价款 | 税务局 |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审核 机关 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 ||||||||
附件2
编号:2022—001号
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证明
申请人: ,位于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原申购家庭成员:
房权证号: 购房合同号: )具备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并按规定补缴了相关价款,政府不予优先回购,准予上市(交易)。
特此证明。
禹城市房产管理中心
2023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