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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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财金〔2023〕14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财政、工信主管部门,市级融资担保机构: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鼓励担保机构降费让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促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2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以下简称“担保费补贴”),是指市级财政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的担保费补贴资金。

第三条 担保费补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原则。

第二章  担保费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担保费补贴范围为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融资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且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并开展合作;

(二)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降费让利,聚焦担保主业,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三)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担保费补贴标准。市级财政按照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金额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贴。

第六条 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Σ〔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单笔融资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1%-平均担保费率)-已享受上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金额}×补贴比例。

第七条 担保天数是指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当年存续时间。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自主债权起始日(含)至当年担保到期日(不含);上年延续融资担保业务,自当年1月1日起计算到当年担保到期日(不含)。2022年延续到2023年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天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八条 平均担保费率应不高于1%,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九条 补贴比例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担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已享受上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其他担保费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十一条 其他担保费补贴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费补贴外,其他各级财政给予的担保费补贴。

第三章  担保费补贴申请和使用

第十二条 担保费补贴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每年1月20日前,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提供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和其他担保费补贴情况等材料,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出具核定补贴金额意见;

(三)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等分批拨付,年度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担保费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费补贴实施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担保费补贴绩效管理,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融资担保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担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情况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和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报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将取消其以后所有年度补贴资金的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日。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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