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寒亭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办法》的通知
寒政办字〔2023〕9号
各街道办事处,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寒亭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寒亭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村改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侵占、哄抢、私分或损坏。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充分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街道、发展中心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发展中心财政经管统计中心负责。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农经等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纪委监委机关对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组织部门要抓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拨付村级集体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做好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审计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专项资金、财政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农经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街道、发展中心以财政经管统计中心为依托设立经营管理站,按照依据法律、自愿委托、程序合规、群众认可的原则,对辖区内各村集体“三资”账目按规定程序委托经营管理站代为记账和管理,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不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村集体自行记账,经营管理站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第九条 各街道、发展中心要保障经营管理站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经营管理站按职责分工设立会计、出纳、审计员、记账员,对村级集体“三资”事项进行审计、登记、录入、核算和管理,每个村的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审计员和记账员名单报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实行电算化管理的,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十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应设1名报账会计,业务量大的村可再设1名出纳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会计和出纳员。
第十一条 新任农村报账会计应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并实行岗前培训制度,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其开展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农村报账会计实行聘任制的,聘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两委”会任期相同,可在本村或异村任职,聘任制的农村报账会计工资待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不得低于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内最低工资标准。聘用程序是:对具有任职上岗资格的人员,由村委会或理事会推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报账会计有权参与本村集体“三资”管理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村集体资金的筹集、使用和“三资”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反映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报账会计在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申请,经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换。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派人监交并验印存档,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公开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提议,村联席会(村“两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报送书面报告。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接到书面报告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
(三)村级重点工程的招投标项目;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核销;
(六)资产的转让、投资、出租、出借、报废、合同变更;
(七)资源的开发、发包、租赁、合同变更;
(八)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九)新增村级债务;
(十)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等;
(十一)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民主理财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和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账目,但须要履行申请程序(申请程序由各街道、发展中心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和记账员陪同下,方可进行财务账目的查阅。
3.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经管、财政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二)监事会成员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误工日补贴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日平均的1倍。
(三)每月的民主理财日,监事会应按时召开理财会议,对当月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事项逐一进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民主理财活动的组织,村监事长主持理财会议,并对审核情况做好记录,经审核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收支,由参加理财的人员在报账单上签字,对有异议的收支事项,可将意见和建议填在报账单说明栏内,报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审定,对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可直接予以否决。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时,街道、发展中心社区总支书记(主任)或包村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要现场参与,并对村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同时对民主理财活动现场和人员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对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财务提出质疑要求查账的,可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账目。
(六)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理财职责,不得干涉村理事会的正常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认真履行理财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提议,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经营管理站备案后,取消监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
(一)定期公开,财务公开采取固定公开栏公开、网上公开和会议公开三种方式,各村以公开栏公开为主。
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要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8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并且每年在6月30日、12月31日前,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公开栏公开和会议公开都要留取影像资料,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二)统一内容,按规定要求逐项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及承包款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其他应公开的内容。
(三)财务公开采取“8+N”模式,“8”是指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公开,“N”则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开内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农村财务公开时间不少于 2 个月,少于规定时限的,必须重新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一村一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双印鉴”管理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街道、发展中心单方均不能从银行取款、转账,保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村探索使用网审支付或“银农直联”等线上收款支付系统,逐步实现街道、发展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双向管理”,确保单方不能支付,实现街道、发展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实时监管,收支原则上全部非现金结算,资金全程留痕、去向可查、阳光操作,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
第二十条 单笔超过 500元(含500元)的原则上要通过支票或网银支付,不足1000元的村级小额支出倡导非现金结算,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预决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公布。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年终或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情况必须向成员公开,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要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收取各类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及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村集体借款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全省统一格式的收款收据,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销毁,按月核对作废票据和入账票据。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得“白条”抵库、坐收坐支、私自挪用、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村级收入票据首次入账时应当附有合同、协议、方案、银行入账凭证等说明收入来源的资料;如无法取得收入来源资料的,应在票据后说明收入来源,便于记账和核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各街道、发展中心可根据辖区内实际管理情况,参考本条款制定适合本地区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①村级提出申请,列出资金使用明细,经村理事会(村“两委”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签字确认;②村党组织书记审批;③片(社区)总支书记审批;④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审核;⑤从村集体银行账户支付。
第二十四条 资金 (各街道、发展中心可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参考本条款制定适合本地区资金开支的审批权限。)开支审批权限:①5000元(含5000元)以下,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村“两委”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在审批报告上签字,由片(社区)总支书记、经营管理站站长审批后支付;②5000元以上,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村“两委”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在审批报告上签字,由片(社区)总支书记、经营管理站站长、财政经管统计中心主任审批后支付。严禁对同一开支事项进行拆分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办人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注明用途并签字,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村集体财务人员提出支付申请,相关附件报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审核,按权限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严格支出票据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党支部书记)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能取得正规票据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正规票据,否则一律不能入账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村集体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面、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各街道、发展中心及村集体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挪用,街道、发展中心财政部门收到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拨付到村,不得截留、挪用、平调。专项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村“经营收入”核算,专项资金结余不需上交的转入“公积公益金”。
“土地补偿费”专户(基本账户的二级账户)核算土地征用时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收入,按规定用于对农户的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集体公益事业和扩大再生产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一)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等补贴,实行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领取上级财政补贴的村干部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劳务性工资报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村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确定。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报销电话费。
(二)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单位在村召开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春节、元宵晚会等文化娱乐活动,超过5000元经费支出的,应经全体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三)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补贴、住宿费等开支,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费。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或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和私车公养在村集体报账列支。
(四)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各部门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费用由用餐人员自理;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五)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发展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街道、发展中心审批手续报经营管理站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六)限额订阅党报党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每村每年党报党刊不得超过 800元,省级贫困村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元,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部门单位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或强行征订报刊等出版物,凡超过限额的经营管理站不得审计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七)严禁捐款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一般不得以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二十九条 “一事一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减轻农民负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上级政策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对象和审批程序筹集,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定、议批结合、专款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用于本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债权债务明细台账,每年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实相符。
(一)债权清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制定清收、清偿计划,及时催收债权,防止资产流失。重点组织对企业单位、承包大户拖欠形成的债权进行清理,暂时无法清收的债权,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保证法律诉讼时效,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要及时催要,经催要不能实现债权的,要通过诉讼途径及时向债务人追偿,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债务单位已撤销,依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在认真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报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审核,批准后列入“其他支出”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务管控制度。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原则上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非生产性债务,如需举债的先列入预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报街道、发展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村级债务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职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含 500 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三条 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年度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二)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器具等资产,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湾塘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台账,逐项记录,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坐落、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费、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建立扶贫资产台账,加强扶贫资产管理,落实好管护责任,纳入年度村清产核资范围,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建立合同台账,加强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及工程建设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台账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四条 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各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指导各村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收益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对成员进行收益分配。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各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年度收益分配应按照农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不足200元的,经本组织成员同意,可不向成员分配。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运营处置程序。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处置,要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各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运营处置,并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村级法律顾问要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把关。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个人)签订的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资、合作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超过《民法典》规定年限,流转承包合同不得超过法定剩余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予以解除。
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须事先向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报告,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范围包括集体土地、荒山、山林、水面等公共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出租、出(转)让、发包、处置;工程项目及福利物资采购等。
(一)采购额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活动要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活动经街道、发展中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行招投标。
(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货物或服务等,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四)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一律不得参与承接各类招投标活动。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接受街道、发展中心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应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并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款项支付一律实行转账,严禁现金支付,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以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工程项目支出要附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的,需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否则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建立资料收集归档制度。工程图纸、合同、验收资料、施工记录、会议记录、询价报告及审计报告等要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利用和保护会计档案。总账、各科目明细账等每年打印装订成册,记账凭证每月打印装订成册,各类交接单、报表、对账单等装订在当月记账凭证的扉页。所有会计档案中的公章、签名(盖章)必须齐全,4月30日前,必须完成上年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会计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移交会计档案资料和财务印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街道、发展中心经营管理站要加强日常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对村级财务经济业务发生的合理性、票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重点把好资金支出关,对每笔支出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杜绝不合理开支和不规范票据入账,审计人员要在装订的每本会计凭证底部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各街道、发展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发放的钱物及时收缴,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大赔偿、处罚力度,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街道、发展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七)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收坐支,村主职干部直接插手管理现金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因工作实际需要,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