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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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23〕2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高密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高密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字〔2018〕19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号)、《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精神,为推进全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登记(以下统称农村房地一体登记)。

第三条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成立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各个发证办公室要确保不少于6人,分别从镇(街、区)抽调2—3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抽调2人、作业单位保障抽调2人组成),发证办公室实行统一标识、独立场所、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审批、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登记发证指导、监督、推进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的指导;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宅基地的审批及房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

户主和家庭成员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居民建房呈报表的户主和家庭成员为准(死亡除外),其中户主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本细则所称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为单位申请确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确权登记。

(一)已婚且分家单独居住生活;

(二)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居民。

符合上述分户条件而未分开居住的农村居民,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申请农民建房呈报表或户口簿登记的其他家庭成员为户主的,需提供原户主书面同意变更证明(原户主已死亡的除外)和家庭成员的共同约定书。

家庭成员及与户主关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

第六条  办理农村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房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户一宅,因继承、法院判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等情形除外;

(二)建房时户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

(三)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已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或其它合法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已竣工且符合村镇规划;

(五)已完成权籍调查并取得相应成果;

(六)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第七条  农村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权籍调查资料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共同提供)。

(二)受理。以村为单位,由不动产所在地发证办公室受理。

(三)初审。发证办公室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复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发证办公室提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五)公告。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中国·高密”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公告栏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申请材料,发证办公室受理后可以中止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审核。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七)登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制作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八)发证。发证办公室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

第八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发证办公室应当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内容包括房屋现状与规划要求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相符、房屋四至墙界是否清楚等。

第九条  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时,应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实际建造面积超过批准建造面积的,经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认定,发证办公室根据意见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分别记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面积及超占面积。

第十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必须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在受理之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在“中国·高密”门户网站及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公告栏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地址、来源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实际建房面积、批准面积、超建面积等公告期限和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公告期间内有异议的,异议人须向发证办公室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材料,发证办公室受理后应中止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户口簿及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跨村建房的需提供证明文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批准的农民建房呈报表)或者经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五)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六)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承诺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应按下列要求提供: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应当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实施)分阶段,分类处理,《办法》实施之前的,经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初审,并出具证明,由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办法》实施之后的应提供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农村住房规划认可意见应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结果)和规划批准(认可)面积,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

村民住房(小于300平方米)如无法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的,应由所在村委会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的农村住房坐落应以公安(地名管理)部门确定的门牌编号为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的异产毗连农村住房,应由毗连房屋户主就连墙体归属出具书面证明;无法出具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界址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一)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二)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三)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只对权利人专有部位进行登记,并将该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五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变更登记的,除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人姓名变更的,应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坐落登记地址与门牌编号不一致的,应提交公安(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门牌地址证明;

(三)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因部分拆除或扩建、修建、加层等引起的房屋面积增减,增加面积的部分应提供城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验收文件和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六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主要包括互换合同,析产、继承材料,离婚协议书等;

(五)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以依法继承等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八条  依法符合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转移登记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因夫妻离婚涉及分割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申请转移登记,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书中所分割的合法房屋面积、超占面积,进行分割或分摊的面积登记,并在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所分得的房屋面积。

(二)因分家析产申请转移登记,应由公安部门办理分户审批后,再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分户,按照农户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按照共用方式进行分摊,对分摊后的合法和超占部分均在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占地面积和房屋建造面积确权以实际测绘为基础。测绘面积超过宅基地证书或者农民建房呈报表中批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确权面积以宅基地证书或农民建房呈报表中批准宗地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少于宅基地证书或者农民建房呈报表中批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确权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1日。本办法实施前与我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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