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单县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政办发〔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单县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单县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垃圾从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和从小区到垃圾中转站的垃圾运输费用)。
第四条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垃圾处理费。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协调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
县审计、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应当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征收部门不得违规减收或免收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乡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10元/户•月,农村居民3.7元/人•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在职实有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3.商业网点、服务业每间营业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间每月10元收取,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收。
4.宾馆、旅店、餐饮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收费,即: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0.8元收取(以实际床位的80%计),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0.8元收取(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计),以上两种收费合并计收。露天经营的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1—3(含)平方米每日1元,3—10(含)平方米每日1.5元,10平方米以上每日2.5元。
5.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1元计收。
6.自行收集垃圾并委托环卫部门代运到处理厂的单位按每立方米22元收取。
本条第2至6项只适用一种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7.建筑垃圾处理费,自行清运的每立方米2元计收,委托代运的每立方米11元计收。
8.粪便清运每吨30元计收。
第八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会优抚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征收。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小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县环卫部门按生产的垃圾量委托代运征收标准向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直接向居民收取。
第九条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清扫保洁人员费用支出等成本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县发改部门会同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十条征收垃圾处理费要按县发改部门统一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县财政、审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情况向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全县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