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牟平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意见(试行)牟平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试行)牟平区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知
烟牟政字〔2023〕12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牟平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意见(试行)》《牟平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试行)》《牟平区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平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 〔2019〕11号)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将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为本村常住户口(空挂户除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受让方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须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和房产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转让方与受让方自愿,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法人、其他组织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二章 转让条件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
(一)转让方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转让的宅基地及房屋,须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2.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宅基地的,应保留一处宅基地。
3.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转让方转让宅基地后应有合法固定住所,须有放弃申请宅基地资格的书面声明。
4.转让方应经全体权利人同意。
5.转让的宅基地及房屋,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6.转让行为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7.农村房屋所有权随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受让方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受让后只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一)双方申请。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交户主身份信息证明、不动产证书(土地证和房产证)、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承诺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让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二)村级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资格和转让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双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受让人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并留存会议记录等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双方相关信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审查材料和农户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送报镇街。
(三)镇街审批。镇街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转让双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转让程序是否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和公示,拟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是否合法登记等。镇街应当自联审确认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镇街审批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转让人、受让人、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并将转让合同报镇街备案。
(五)归档管理。转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均纳入宅基地审批档案归档范围,按照“一户一档”要求,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各镇街同步建立农村宅基地转让审批管理台账,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个月的宅基地转让审批管理台账(PDF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经村级审查、镇街审批后,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互换房屋的,提交转让、互换协议书;
(2)依法继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证明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村改社区过渡期内,规划工业园区拆迁前,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本意见由牟平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区规管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申请书
2.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受让申请书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申请审查表
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审批表
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申请书
本人申请将位**镇街**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次申请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房屋门牌**号,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块在镇村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平方米。
2.本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本次转让已征得其他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本人及其他共有人承诺本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后,永久放弃申请农村宅基地。
4.本人承诺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有合法住所保证基本居住需要。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
以上承诺,本人及其他共有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转让人: 其他共有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承诺书
本人是**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户农村宅基地转让给他人的原因,自愿退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并郑重承诺:
1.本人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自愿永久放弃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承诺今后无论分户、析产、婚嫁等原因,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以上承诺经本人及全部家庭成员同意,愿承担一切责任。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签名 | 备注 |
户主 | |||||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各执一份。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受让申请书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方)**(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镇街**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依法转让。
1.本次申请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房屋门牌**号,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块在镇村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平方米。
2.本人及家庭成员均为**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递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3.本人承诺受让后的宅基地未经审批不擅自改变用途。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受让行为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
以上承诺,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受让人: 其他共有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申请审查表
| ||||||||
转让人身份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身份 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转让人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受让人身份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身份 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受让人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门牌号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申请转让原因 |
转让人: 受让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经审查,受让人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过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已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期满且无异议。
(盖章)
村党组织负责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审批表
转让人身份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身份 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转让人家庭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受让人身份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身份 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受让人家庭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门牌号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镇 街 经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土资源所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 他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转让物
(一)经甲、乙自愿协商,丙方同意,甲方将坐落在 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转让给乙方。
村(组) | ||||
宅基地代码 | ||||
宅基地(四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
其中,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农村房屋“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号 | ||||
房屋门牌号 | ||||
(二)转让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情况现状描述: 。
三、转让房屋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转让房屋交付。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款
1.转让总价款 元(大写: )。
2.税费承担。双方约定,乙方承担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乙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转让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且乙方须对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元(大写: )。
2.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3.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不再申请宅基地;
2.保证转让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并对其享有完全处分权,已取得共有产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未设置抵押,未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保证该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债权、债务、界线等纠纷 ;
3.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房屋,配合、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相关手续;
4.其他: 。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房屋;
2.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后,对转让房屋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转售、收益和处分权,以及征收、征用、拆迁等补偿权;
3.要求甲方转让的房屋无任何产权、债权、债务、界线等纠纷;
4.要求甲方配合、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相关手续;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转让房屋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2.其他: 。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已收取的定金、转让价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继续履行部分的转让价款可以作相应调整。
八、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转让房屋,逾期不交付的,按日万分之 (大写: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转让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 (大写: )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配合、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按日万分之 (大写: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一)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须征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经同意的,本合同无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三)本合同自甲乙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方、乙方、丙方、镇街,各执1份。
甲方: 乙方:
农户代表人签字: 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丙方: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1 |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 |||
2 | 转让房屋的权属证明 | |||
3 | 转让房屋宅基地四至范围附图 | |||
4 | 其他(例如:房屋装修、设施情况等) | |||
共计 份, 页。 | ||||
牟平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试行)
为盘活我区农村宅基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群众改革发展获得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遵循依法自愿、有序退出、分类退出、户有所居、房地一体原则。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建立“村级主体、镇街主责、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村级审查落实、镇街审核批准、部门业务配合的工作程序。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镇街的信息沟通与共享,确保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农户宅基地退出后不改变和影响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成员权益。
二、主要内容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指我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进城落户等原因,在自愿前提下农户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不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并获得合理补偿。有偿退出宅基地后,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可以退出房屋所有权,并获得合理补偿。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本村村民可享受村庄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维护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庄的日常生产生活秩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有偿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可经双方协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增减挂钩、土地整治、成片改造、统一租赁、作价入股、统筹入市等形式对退出和收回的宅基地及农房进行盘活利用。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退出条件
1.退出的宅基地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附属设施需与宅基地一并退出。
2.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协议。
3.退出宅基地后农户应有合法固定住所。
具有两个或以上宅基地的,可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补偿标准后参照本意见有序退出。
(二)补偿标准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宅基地上住房和附属设施评估,结合所在镇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退出户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上述补偿标准及补偿情况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
(三)退出程序
1.农户申请
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农户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自愿退出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退出宅基地申请人另有合法住所居住的证明;
(5)《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承诺书》;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村级审查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建立农户自愿退出台账,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审核。
3.镇街审核
镇街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报退出宅基地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农户是否自愿退出、退出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农村宅基地退出意见。完成审核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牟平区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自愿退出协议》。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资料原件收回统一交镇街。
4.腾退房屋
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申请房屋处置验收。
5.组织验收
所在镇街组织镇、村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登记造册,完善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各项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6.产权注销
验收合格后,镇街将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情况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纳入农村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上报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由宅基地退出户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
7.领取补偿
宅基地退出户凭《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牟平区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自愿退出协议》、《牟平区宅基地退出验收合格单》、宅基地注销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资金领取等手续。
三、加强工作保障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切实把这项惠民的好事办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退出业务指导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权证注销等相关工作,各镇街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具体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牟平区宅基地退出申请表
2.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承诺书
3.牟平区宅基地退出验收合格单
4.牟平区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自愿退出协议
附件1
牟平区宅基地退出申请表
镇(街) 村
申请人 | 年龄 | 门牌号 | 家庭人口 | 身份证号 | |||||
申请有偿退出情况 | |||||||||
宗地编号 | 宗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结构类型 | 建筑物用途 | 建筑物状况 | 补偿标准 (元/㎡) | 补偿金额 (元/㎡) | 证件编号 | |
小计 | |||||||||
宗地草图: | |||||||||
申请退出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经管中心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国土资源所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中心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承诺书
本人是**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全部家庭成员同意,本户自愿退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并郑重承诺:
1.自愿永久放弃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承诺今后无论分户、析产、婚嫁等原因,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2.自愿拆除现有宅基地上住房(含生产用房及附属设施),并将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资料按规定逐级上报注销。
以上承诺经本人及全部家庭成员同意,愿承担一切责任。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签名 | 备注 |
户主 | |||||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各执一份。
附件3
牟平区宅基地退出验收合格单
镇(街) 村
退出申请人 | 年龄 | 门牌号 | 家庭人口 | 身份证号 | ||||||||||||
建(构)筑情况 | 地上附着物情况 | 村收储情况 | 备注 | |||||||||||||
宗地编号 | 证件编号 | 宗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结构 类型 | 拆除建筑面积 | 建筑垃圾清理情况 | 是否拆除 | 拆除时间 | 地上附着物种类 | 清除情况 | 清除时间 | 收储 时间 | 是否变更登记 | |||
村集体经济组织: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镇街经管中心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国土资源所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规划建设管理中心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编号: 号
牟平区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自愿退出协议
甲方(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人):
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行为,维护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宅基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状况如下:
(一)退出宅基地 宗,宅基地位于 镇街 村委会,合计面积 (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宗地编号 。
(二)退出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
(三)退出宅基地上的房屋结构类型: 。
(四)退出宅基地上的其它构筑物及附着物情况 。
二、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
1.甲方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如下标准计算: 。
2.乙方应支付甲方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三、甲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权属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权属资料原件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的20%计人民币(大写) 元。
四、甲方同意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补偿款后20日内无条件搬迁腾退宅基地,并放弃该宗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宅基地范围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
五、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的70%计人民币(大写) 。
六、验收合格并由镇街将甲方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情况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且甲方完成不动产权证书转移或注销登记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的10%计人民币(大写) 元。
七、在退出该宗宅基地前,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宅基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八、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宅基地调查、勘界、登记、土地整治等各项工作,不得阻挠乙方开展退出宅基地利用等。
九、甲方应配合乙方按土地整治规划要求,对宅基地进行利用,并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纠纷。
十、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除需退还已领取的补偿款外,还需按照约定补偿金额3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的,需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所在地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镇街鉴证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章): 镇街(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牟平区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依托山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牟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区级分中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依托山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镇街工作站(以下简称农交中心镇街工作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负责信息收集、业务咨询、协助办理流转交易、纠纷调解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在综合考虑土地位置、肥沃程度、灌溉条件以及当地的产业状况等,定期发布区域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参考价格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一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经发包方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鼓励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鼓励优先选择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和政府支持的企业。承包方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集中成片流转,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
第四章 流转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出让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磋商,以求达到一致意见。
(二)备案。流转双方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集体土地的,需按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三)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登记。流转合同订立生效后45天内,流转双方应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流转面积20亩(含)以上的,原则上在山东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应通过山东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材料通过农交中心镇街工作站提交)。
在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农交中心)流转交易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出让申请。出让方应向省农交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出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银行账户信息;
4.出让标的的权属证明材料;
5.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的决议书等相关材料;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7.需要评估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
8.法律、法规及省农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审核。农交中心镇街工作站负责收集和登记转让信息,并对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上传农交中心区级分中心进行一审,一审通过后上传省农交中心进行二次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
(三)信息发布。省农交中心对二次审核通过的转让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确定的其他形式统一发布出让信息。
出让方应该明确挂牌的期限,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应向省农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受让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5.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意向受让方审核。省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根据要求缴纳报名费、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审核通过的,由省农交中心通知意向受让方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报名结束后,省农交中心根据报名情况通知意向受让方。
(六)确认受让方及合同签订。挂牌期满,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出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在确定达成意向并公示完成后,省农交中心组织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约。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
(七)出具《交易鉴证》。出让方在签约后应及时将合同提交至省农交中心,省农交中心在合同完成备案后,根据申请向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同时对流转交易涉及的相关材料在30日内复核存档。
《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标的名称、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成交金额、备注等内容。
《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八)交易终止。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省农交中心确认后,可以终止交易:
1.农村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由流转双方约定是否重新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四条 土地流转期间,土地被国家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应充分考虑权属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及预期收入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申请办理抵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用于抵押的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五)相关权利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申请办理抵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用于抵押的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的,需提供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发包方备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晰或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土地用途不合规的;
(五)已经被查封的;
(六)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七章 流转管理
第三十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备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流出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
(五)发包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鼓励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登记、查阅等制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农业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第三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审查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至200亩,由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三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200亩(含);
(二)在区域内跨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
(三)单次通过流转取得整村土地经营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三)区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审查审核,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六)守信承诺书;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第五十条 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林地、草地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之前为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在产权制度改革之后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20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 代码 | 四至界限 | 面积(亩) | 质量 等级 | 土地类型 | 土地承包合同代码 | 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
2 | |||||||||||
3 | |||||||||||
(可另附页)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时地上附属建筑和资产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第 种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分期付款方式。租金按照 元/亩计算,合计人民币 元/年(大写: )。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
2.一次性付款方式。租金按 元/亩•年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租金。
3.以实物或实物折资方式。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 日前按每亩 公斤 (大写: ) (如稻谷等)实物或按照□市场价□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
4.其他支付方式:
5.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选择1、3两种结算方式的填写)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出租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该出租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向甲方支付租金;
2.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出租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工作,并做好风险防范;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其他约定
1.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转租土地经营权
□其他
2.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3.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到期后的处理:
4.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5.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租赁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或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租金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租金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于乙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完全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1 |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 |||
2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
3 | 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 |||
4 | 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 | |||
5 | 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 | |||
6 | 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
共计 份, 页。 | ||||
附件清单
附件2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20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入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入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其他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其他
二、入股标的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入股给乙方。
序 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代码 | 四至界限 | 面积(亩) | 质量等级 | 土地类型 | 土地承包合同代码 | 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
2 | |||||||||||
(可另附页)
(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入股时地上附属建筑和资产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为 。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时间
甲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土地入股后,折合股份 股,作为甲方获得股份分红的依据。
乙方按第 种形式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1.分期付款方式。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 日前支付当年股份分红。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按照 元/亩计算,合计人民币 元/年(大写: )。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 日前支付当年保底收益。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 日前支付当年股份分红。
3.以实物或实物折资方式。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 日前按 公斤 (大写: ) (如稻谷等)实物或按照□市场价□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向甲方支付当年股份分红。
4.其他支付方式:
5.保底收益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保底收益。具体调整方式: 。(选择2、3两种结算方式的填写)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份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或者成员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入股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入股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该入股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时,乙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5.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入股土地并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或者成员权利;
3.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工作,并做好风险防范;
4.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入股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土地,禁止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入股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乙方为公司的,公司解散时应当将入股土地退回甲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其他约定
1.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2.该入股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3.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到期后的处理:
4.本合同期限内,入股土地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5.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股份分红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股份分红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入股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入股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或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股份分红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股份分红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擅自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入股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于乙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完全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1 |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 |||
2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
3 | 入股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 |||
4 | 入股土地的权属证明 | |||
5 | 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 | |||
6 | 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
共计 份, 页。 | ||||
附件清单
附件3
牟平区_________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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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权受让方 | 经营权出让方 | 流转合同编号 | 流转土地用途 | 流转面积(亩) | 流转单价(元/亩) | 流转起止时间 | 流转年限 | 流转地块数量 | 地块位置 | 合同鉴证时间 | 鉴证人 | 备注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件4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表
申报单位或 个人名称 | 组织机构 代 码 | |||
企业执照证号(或 单位法人证号/身份证号码) | 法人代表 | |||
业务联系人 | 电 话 | |||
新增流转土地情况 | 当年新增 (亩) | 流转均价 (元) | ||
流转方式 | 流转协议书 (份) | |||
土地承包 方 式 | 承包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流转起止年期 限 | 年 月 日始到 年 月 日止, 共 年 (天) | |||
流转土地 经营项目 (产品) 简要描述 | 1. 2. 3. | |||
涉及整村 流转 (个) | 涉及农户数 (户) | |||
累计流转土地
情 况 | 总计面积 (亩) | 流转均价 (元) | |||
流转合同 (份) | 整村流转 (个) | 村 | 户 | ||
非整村流转 (个) | 村 | 户 | |||
流转费是否 按约定交付 | 有无违约 情 况 | ||||
申报单位 | 本单位对申报表内容及提供的附件材料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 (盖章) : 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镇级审查单位 意 见 |
镇级人民政府 (盖章) : |
审核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区级审查审核 意 见 |
区级人民政府 (盖章)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