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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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政办发〔2023〕11号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出资2亿元设立,委托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运作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于在本地银行贷款到期、经筹集仍难以按时偿还的本市中小企业,帮助其还旧贷新,防止因资金链条断裂影响企业发展。

第三条  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受托开展中小企业应急 转贷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照本办法建立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资 金申报及使用流程;

(二)负责资料审核及资金发放、回收工作;

(三)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纳税;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四)在市征信办登记的信用等级达到A(含)级以上;

(五)经过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出具符合续贷条件的证明;

(六)提供具有相同信贷等级且整体实力不弱于贷款企业的企业为其担保,关联企业之间担保无效;

(七)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第五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一)连续三年在我市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每年政府确定的最新企业名单为准);

(四)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五)拥有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六)连续三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

(七)列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的企业;

(八)在乡村振兴领域带动农民增产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

(九)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六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向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开展尽调并审批。获批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贷款银行和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签订《荣成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如贷款银行因业务限制不能签订,需提供能够证明同意贷款的相关文件。协议签订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按约定向企业银行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第八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收到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资金后,应立即偿还到期贷款,并于新贷款到账当日偿还应急转贷资金。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只限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申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到期贷款额度的80%。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分为三个档级:全市重点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4000万元,成长型及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2000万元,其他企业单次最高可扶持500万元。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为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节假日顺延,应急转贷期内年利率为8.7%(基准利率上浮 100%)。若未能按时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0%收取资金占用费,政策执行期内如基准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且尚未归还的企业,不能申

请新的转贷业务。

第十二条  对于骗取、挪用、逾期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的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并不得再次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同时取消其申请财政扶持政策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需提前对接上级行并保证按《荣成市中 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中所规定时间为企业放款。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收到应急转贷资金后,应在约定期限为企业发放贷款,不得对企业实施抽贷限贷,否则取消该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对借款企业使用的应急转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在向企业放贷时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资金划转中涉及到的所有银行均需安排专人监督资金走向。因银行监督不力而影响资金安全的,除按协议约定追究该银行的经济责任外,取消其开设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及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报市征信办,由各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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