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检会〔2023〕1号
关于建立轻微醉驾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考察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提升办案质效,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丰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式,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强化遵法守法意识,减少和预防醉驾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醉驾案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 车刑事案件的办案指引》确定考察机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一)检察机关拟相对不起诉的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第二条 由交警大队作为考察机构,安排被考察人接受安全 警示教育并担任交通劝导员等方式提供交通志愿服务,同时对被 考察人的志愿服务进行评价,作为检察机关后续依法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检察机关收案后 3 日内,由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 评估,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后,提出适用考察程序的建议,并经 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启动考察程序。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同意参加志愿服务的,需自愿签订承诺 书,由检察机关向交警大队发出通知书,由交警大队安排服务, 服务结束后,出具评价表,服务及评价需在接到通知书后 10 日 内完成。
第五条 被考察人参加志愿服务期间,交警大队作为考察机 构,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志愿服务情况。 检察机关可通过不定期实地走访、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进行抽查, 避免志愿服务流于形式。
第六条 梯度设置志愿服务的时长标准,服务时长由检察机 关在通知书中注明: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 80-100mg/100ml 之间的,社会服务 时长累计不得低于 4 小时。 (二)血液酒精含量在 101-120mg/100ml 之间的,社会服务 时长累计不得低于 6 小时。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 121-140mg/100ml 之间的,社会服务 时长累计不得低于 8 小时。 (四)血液酒精含量在 141-160mg/100ml 之间的,社会服务 时长累计不得低于 10 小时。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含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 机动车的非机动车)的,可酌情减少服务时长。 (六)确因身体情况等原因,无法提供志愿服务的,以其他 方式履行。
第七条 交警大队设置考察情况评价表,以积分制对犯罪嫌 疑人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考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的志 愿态度、工作纪律、着装规范、志愿服务时长、工作效果等内容, 每项工作满分为 20 分,合计满分为 100 分,合格分为 80 分及以 上,志愿服务工作完成后需交警签字确认。服务结束后出具考察 情况评价表,对犯罪嫌疑人服务期间的表现和内容进行打分,并 作为认罪认罚评价内容。
第八条 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处 理。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考察合格,可以作出相对 不起诉决定;考察不合格的,可再次考察或考虑依法向法院提起
公诉。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若出台新的规 定和要求,依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施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 济阳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通知书
2、自愿参与公益活动承诺书
3、考察情况评价表
4、文明交通劝导登记表
5、实施细则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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