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CR-2023-0030001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发改资环[202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滨州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依据《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2]100号)及《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其中煤炭指标包括煤炭替代指标和煤炭消费指标。
能源消费指标,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因所在县(市、区)能源消费增量空间不足导致项目无法落地,需有偿获得的能源消费量。
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通过减少存量煤炭消费为新上耗煤项目腾出的煤炭消费量。
煤炭消费指标,是指耗煤企业扩大生产或煤炭消费空间不足,需有偿使用的煤炭消费量。
第四条 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组织工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全市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能耗指标具体交易见证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本辖区范围内依规实行能耗指标省级、市级收储的企业,承担主体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省、市收储方案确定事项,依规及时关停相关耗能耗煤设施并加强后续监管。
第二章 能耗指标收储
第七条 收储范围
1.市级统筹的能源消费增量指标。
2.根据重大产业布局调整,“两高”企业产能关停、转移、整合腾出的能耗指标。
3.各县(市、区)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4.其他适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第八条 收储数量
1.“十四五”期间市级统筹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
2.“两高”企业跨市域产能整合、向省外转移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其中钢铁行业关停腾出能源和煤炭指标的50%,电解铝行业整合转移腾出能源和煤炭指标的50%,焦化行业跨市转移整合腾出能源指标的50%,省直调公用电厂关停腾出的全部能源指标,非省直调公用电厂涉及跨市域整合腾出能源和煤炭指标的50%。在市域内产能整合腾出的能耗指标由市级全部收储。
3.各县(市、区)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国家和省政策有调整的,市级收储能耗指标数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收储程序
1.制定方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安排或相关县(市、区)申请,适时制定全市年度分批次能耗指标收储工作方案。
2.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收储工作方案确定的收储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市级收储项目清单。
3.审核确定。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结果,研究制定收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能耗指标使用
第十条 使用范围
1.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省补短板项目等省级重点项目。
2.省、市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市重点项目。
3.关系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4.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须为滨州市域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项目所属行业未列入国家、省、市限制发展行业目录。
3.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企业名单。
4.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方式
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方式。
1.依申请使用:适用于本办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的项目。
2.市场竞购:适用于所有符合市场竞购条件的项目。
第十三条 使用价格
(一)依申请使用类
1.实行基准价格制,基准价格暂定为能源消费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150元/吨。参照全省用能权交易价格和市内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2.经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及省市重点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的优惠。
3.市级有偿收储的能耗指标,依申请使用价格按照市级收储时价格执行,不执行优惠价格。
(二)市场竞购类
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竞价决定。
第十四条 使用程序
(一)依申请使用类
1.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能耗指标使用申请,由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请使用市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对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3.审核确定。对于专家评审符合使用市级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用能初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4.资金收缴。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市级收储能耗指标使用费用上缴市级国库。
5.指标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能耗指标不能私自转让。
(二)市场竞购类
1.信息发布。用于市场竞购类的能耗指标竞购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发布。竞购信息包括当次竞购的能耗指标数量、基准价格、参与竞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等。项目建设单位依要求参与竞购。
2.资格评审。随机选定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竞价的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
3.竞价确定。依程序组织竞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竞价最高的符合市场竞购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相关指标。
4.指标下达。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竞价结果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能耗指标不能私自转让。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购能源指标,不纳入所在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但纳入所在县(市、区)能耗强度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的煤炭替代指标对应的实际耗煤量,不纳入所在县(市、区)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的煤炭消费指标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现有产能所对应的数量。
第十八条 对企业通过关停、淘汰、技改等措施腾出的能耗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腾出指标企业新上项目。
第四章 收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指标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能耗指标收储和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能耗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用后,由市级财政及时拨付收储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收储资金用于能源消费指标和煤炭指标的收储,支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节能降碳和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能耗收储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指标:
1.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
2.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煤炭替代指标未用于本项目,转让其他项目的;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终止其评审委托,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给被核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
2.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能耗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能耗指标收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