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周村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职要求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章 履职监督
第五章 履职评价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强化人大代表责任意识,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高质量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增强为民情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在履职全过程。
第三条 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履职管理。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应当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健全代表工作机制,加强对代表的服务保障、履职管理,紧紧依靠代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履职要求
第五条 代表履职的主要内容: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四)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统一组织的履职学习、调查研究、专题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
(六)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七)主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履职内容。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期间,代表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全程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认真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审议期间,代表要围绕会议议题进行,不作一般表态性或者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代表每年在代表团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的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少于1次。
第七条 代表应当认真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原选举单位统一安排的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参加活动前应围绕调研主题和视察内容认真做好准备,活动中注重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活动后注重归纳总结有关情况和问题,形成对策和建议。代表每年参加专题调研或者集中视察活动原则上不少于1次。
第八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其他代表活动。应邀按时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论证会、座谈会等,积极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代表主题实践活动等。代表每年参加相关活动原则上不少于2次。
第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根据小组统一安排,开展学习和就地视察、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等。代表每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1次。
第十条 代表应当依法积极提出议案建议。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议案建议,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并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代表每届任期内领衔或者参与提出代表议案建议不少于2件。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履职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学习相结合,准确把握履职责任、特点和要求,熟悉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增强履职意识和能力。代表每届任期内参加集中履职学习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代表应当始终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开展“双联”工作,通过固定联系、站点接待、走访座谈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每年与固定联系群众面对面联系不少于1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代表不能出席或者不能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按大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或者不能参加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审批;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会务组备案。
(二)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时,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事先报活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代表参加集中履职学习时,原则上不得缺席或者中途退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事先报学习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批准。未经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视为缺席,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应当在15日内向原选举单位报告:
(一)调离本区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党派发生变动的;
(二)患有影响履职的重大疾病的;
(三)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四)严重违纪违法被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原选举单位应当自接到代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5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告:
(一)去世的;
(二)失去行为能力的;
(三)失去人身自由的;
(四)代表本人无法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原选举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代表所在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安排专人及时录入代表履职信息。
履职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参加集中视察、参加专题调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参加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参加代表学习及参加其他履职活动等情况。
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将代表上一年度的履职档案材料交代表本人核实签字确认,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报告1次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履职评议。原选举单位应当将评议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组织2次代表建议集中评价,对优秀建议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在“双联”工作、代表主题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代表,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章 履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选举单位对其进行约谈或者函询:
(一)违反社会道德,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一年内不参加集中组织的代表活动(包括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的;
(四)连续三年不提交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五)连续两次不按要求参加代表集中履职学习的;
(六)不按照要求参加“双联”工作或者代表主题活动,一年内未与固定联系群众面对面联系的;
(七)不按要求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履职评议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或者函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应当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执行代表职务一年以上的;
(三)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代表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原选举单位约谈或者函询无明显改正表现的;
(六)其他需要建议辞去代表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应当启动罢免其代表职务的工作程序:
(一)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资助的;
(三)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启动罢免代表职务工作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依法及时办理。
第五章 履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履职评价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代表履职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每年度进行一次年度履职评价,评价总分为100分,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评分标准,得8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称职,得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 履职评价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一)代表自评。区人大代表按照《周村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评价表》进行自评打分后,分别提交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镇(街道)人大(工委),为客观公正评价代表履职情况提供依据。
(二)初审评定。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各镇(街道)人大(工委)结合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周村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评价表》代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和各镇(街道)人大(工委)主席(主任)签字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评定。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复审评分后,将代表履职评价得分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代表履职评价得分情况,届中第2年、第4年由主任会议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代表中研究确定一定数量的表现突出的区人大代表进行通报表扬。本届内2次获得通报表扬的,优先推荐为下一届人大代表人选。评价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镇(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约谈,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结果,由各镇(街道)人大(工委)向代表本人及原选举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各镇(街道)人大(工委)应将代表日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代表,以免影响年终评价。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完善机制、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好代表履职学习。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行各业代表履职优势,根据参加活动的要求及代表的专业构成、履职水平、区域分布等情况,统筹安排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代表意识,始终保持与代表密切联系,利用调研、视察、专题活动等时机,广泛走访联系代表,及时了解代表的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强化代表活动保障机制,落实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职务时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加强代表工作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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