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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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农发〔2023〕9 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市属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种业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健全保护体系,完善评价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山东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聊城市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发送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聊城市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山东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其基本条件、创建和确定、监督管理和年度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技术指导、疫病防控和净化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分别负责辖区内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相关技术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舍、隔离舍、兽医室、饲草料库、粪污处理场等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疫条件和动物疫病控制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和兽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种畜禽饲养管理、疫病防治、选种选育等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开发利用等;

(五)有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检测、隔离、检疫等档案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档案资料;

(六)保种群符合品种特征和种用标准;

(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2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母畜150头(匹)以上,公畜12头(匹)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兔: 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800只以上,公鸡家系数不少于40个。

鸭、鹅:母鹅400只以上,公鹅家系数不少于40个。

蜂:120箱以上。

其他品种基础群数量按照国家、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相关规定执行,濒危、抢救性保护及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群数量可参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三章  创建和确定程序

第六条  从事《聊城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含临时保种场,下同)。

第七条  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则上在原产地确定,每个品种的保种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建立临时保种场,并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临时保种场的管理和补助标准参照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执行。

第八条  申报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聊城市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申报表(见附件1);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及相关附件;

(三)单位概况,包括注册资金、人员配备、经营发展情况、保种能力等;

(四)种群来源、系谱、年度保种计划、选育记录、半年内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土地使用手续等资料复印件,蜂保种场还需提供《养蜂证》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验,符合创建条件的,确定为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创建单位,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根据年度保种任务完成情况,对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创建单位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并按程序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创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为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单位,应与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订保种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明确一个县级以上的技术依托单位或指导专家,不断提升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经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性质、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按照保种方案,开展选种选配和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确保种群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所保护品种的基本信息。同时,要制定畜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种群、开发利用群和其他品种必须分群饲养,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混群杂交。

第十六条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要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未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按要求定期上报种群动态信息,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保种工作报告通过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并附下一年度保种方案(至少包括种群数量、生产指标、性能指标3项内容)。工作报告要对比年度目标和近3年的数据,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和畜禽遗传资源引进情况;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畜禽遗传资源推广利用、去向及相关检疫情况;

(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五)动物疫病净化监测情况及结果;

(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保种工作的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饲草料、兽药、疫苗、水电、设施更新改造、监控等设备购置维修、测试化验等支出发票,以及劳务支出证明);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下一步打算。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保种工作监管,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保种场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四)保护群体退化或被杂交,失去原有品种特征、生产性能的;

(五)因失窃、死亡等原因失去原有保护遗传资源的;

(六)出现净化病种临床病例的,或净化病种检测不合格并在3个月后抽检仍检测不合格的;

(七)擅自变更单位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单位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开展相关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发挥疫病净化品牌效应。

第五章  年度考评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保种工作安排,下发年度考评通知,明确考评要求。保种单位根据考评表(见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开展保种效果年度考评,形成书面考评结果。保种效果分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管、考评结果,视情况调整保种补助资金或取消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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