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潍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科发〔2023〕2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根据《潍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完善了《潍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是潍坊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新兴产业领域及我市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提升工程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提升工程。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负责省级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推荐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供提升工程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提升工程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和下达资金等,并会同市科技局配合对省、市提升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提升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省、市提升工程项目遴选推荐工作,负责省、市项目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同时配合省、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立项支持的省、市级提升工程项目开展绩效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重点与方式
第七条 提升工程项目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海洋科技等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和急需补短板的产业领域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提升能力强的创新项目。
第八条 申请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须在潍坊市内注册、取得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并围绕重点支持方向,与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活动。
第九条 提升工程项目采取省市联动、无偿资助方式组织实施。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竞争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章 立项和实施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并发布省级提升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后,市科技局根据要求组织市级提升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对省级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利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省、市级提升工程项目实行一体申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上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遴选确定推荐名单后,在线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同时出具书面推荐函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和经费配置意见,择优确定市计划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市级提升工程立项项目作为省级提升工程推荐项目,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省项目立项率作为下一年度市级提升工程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提升工程项目启动时间以项目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准,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等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协调联动,按照任务书要求牵头完成研发和成果转化任务。项目合作单位应按照约定积极配合承担单位,支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等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实施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结转结余等,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提升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参照《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按要求填写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项目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提报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追回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相关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5日。原《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科发〔202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