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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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23〕3号


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齐各单位:

《齐河县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河县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应急广播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发〔2021〕37号)、《山东省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鲁广电局〔2022〕30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系统,是指利用县乡村三级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制作、传送应急信息或其他信息覆盖全县的应急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各级播控平台、传输网络、接收终端等。

第三条  应急广播系统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方式,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县乡村三级分级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应急广播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按照“战时应急,平时服务”的要求,日常以政策宣传为主,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应急广播要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纳入政府管理。系统各个环节要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

第五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系统运维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做好应急广播平台管理和应急广播节目内容的制作播发,原则上不承担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的应急信息审核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建立统一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应急信息采集和共享,及时发布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等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指导应急广播系统的网络安全等保护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破坏、阻碍应急广播设施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纳入应急广播使用范畴,通过应急广播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时共享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县发改局负责将应急广播纳入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体系建设,协助做好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规划设计,提供防空警报通信保障支持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负责及时提供环境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急工作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县卫健局负责及时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病虫害防治等应急工作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县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内河防汛抗旱等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共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县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警报和评估,及时通过应急广播平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县移动公司负责做好全县应急广播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保证终端在线率95%以上。

县电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广播系统供电保障,配合做好应急广播日常维护的电力施工安全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加强广播站和村(社区)广播室的管理,确保村级终端不断电、不断网,保证设备安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六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采用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紧急播出指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日常播出指正常情况下以引导服务群众为目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农业生产,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时发布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宣传、通知公告、社会治理等相关信息。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紧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紧急信息发布机制。

第七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做好信息审核、评估、备案等工作,确保发布信息内容具备合法性、规范性。

第八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一)县级平台审查: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事件主管部门要填写《齐河县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审核报送至县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由县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以县级指挥部、领导小组或县直部门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经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人签字或部门单位盖章后,报县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需立即发布应急信息的,在县级平台发布后,由所涉部门补齐相关审批手续报送县级平台备案。

(二)乡镇(街道)平台审查:在乡镇(街道)平台以乡镇(街道)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要由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并报县融媒体中心备案。

(三)村级(社区)平台审查:在村级(社区)平台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村(社区)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并报镇街平台备案。

第九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一)县直部门通过县级平台播出的相关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报县融媒体中心播出。

(二)乡镇(街道)、村(社区)日常确需播出的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信息,须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其中,乡镇(街道)平台播发信息要报县融媒体中心备案后,方可播出。

(三)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必须按时、完整、准确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节目。

第十条  应急广播系统所有播出内容要落实三审制,遵循内容“谁发布、谁负责”,播出人员要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发信息频次和时长要科学合理,原则上每次播出时间10—20分钟,日常信息发布不超过20分钟,各平台不得高频次、大时长播发信息,影响广大群众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县级平台和乡镇(街道)、村级(社区)平台发布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要建立播出日志存档备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县融媒体中心,乡镇(街道)播控平台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村级(社区)播控平台设在村(社区)委会。宣传委员为各乡镇(街道)广播站平台责任人,并配备2—3名政治素质过硬人员进行管理。支部书记为各村(社区)广播室平台责任人,并配备1—2名政治素质过硬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乡村播控平台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进入播控室,做到机开人在,严防敌对势力及邪教人员等各类不法分子破坏,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广播室,筑牢意识形态领域安全防线。

第十五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码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码交予他人使用,不得随意更换设备配置,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随意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游戏等。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因工作人员变动需交接设备及工作资料等,要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六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系统信号。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信息播报要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使用本地方言。播出语言文明规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系统属公共服务体系,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广播系统设备、设施、线路保持畅通、正常运转。县融媒体中心要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平台网络和终端设备因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要第一时间通知县移动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十九条  县融媒体中心承担应急广播系统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县移动公司要组建专门运行维护队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应急广播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承担对本级平台和村级平台终端的维护、管理,确保终端音量不扰民,设备不断电,不断网,保持终端在线率95%以上。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按规程操作;要加强设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用电等安全保护措施,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毁、遗失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自行解决维护、购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平台设备发生不能排除的故障,要及时与县移动公司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报修记录。县移动公司要建立规范设备设施报修流程,落实好各乡镇(街道)维护人员,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对申请报修要第一时间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勘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因设施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利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播出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应急广播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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