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执行业务指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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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执行业务指导工作

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中院有关部门:

现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执行业务指导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日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执行业务指导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加强“三统一”管理,规范执行业务指导,促进执行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业务指导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工协调的原则,以提高执行质效、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  中院成立执行业务指导组,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审判部门法官参加。执行业务指导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市法院执行业务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执行三庭。指导组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一般由执行业务指导组办公室提请执行局局长组织召开。

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各指定一名干警为联络员,专门负责协调联络执行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条  基层法院请示中院指导的案件原则上限于法律适用问题,且请示前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但仍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新型且对全市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类案检索后标准不一且分歧较大的案件,也可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向中院请示。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问题、上级法院指导案例或裁判指引意见明确的问题、实务中已达成广泛共识的问题、为规避在本地产生矛盾或引发信访而上交的问题以及其他不宜请示的问题,一律不得进行请示。

第四条  基层法院向中院请示汇报案件,应通过书面形式,按照行文规范提供正式书面报告。报告应载明有关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以及各层级研究意见。

基层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报告中载明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导致中院指导意见出现偏差的,由请示的基层法院负责。

第五条  中院执行业务指导组办公室对基层法院请示的案件是否受理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业务指导范围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业务指导受理要求的案件,受理后应进行编号登记。

第六条  中院执行业务指导组受理请示案件后,应指定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应于收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并报合议庭研究。合议庭形成合议意见后,应由庭长提请执行局局长组织召开执行业务指导组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指导组召开会议研究案件时,根据需要由基层法院案件承办人、执行局局长或分管院领导到场汇报。

答复意见以中院执行业务指导组名义作出当场或五日内反馈给基层法院。

紧急问题及群体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党政机关或上级法院关注的案件,迅速研究、及时回复。

第七条  中院执行业务指导组对基层法院请示案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认为案情重大不宜作出答复的,由中院向省法院请示汇报。

第八条  对于中院答复的意见,基层法院一般应参照执行。中院仅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负责,如事实证据或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

基层法院不同意答复意见的,报中院执行业务指导组。

第九条  业务指导案件应当按照编号归档管理。相关材料、指导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等,应参照执行案件归档流程入卷留存。

第十条  中院对基层法院请示案件的答复应经指导组集体研究作出,不得以个人名义答复、违反程序答复、越权答复、草率答复,不得借答复之机干预案件执行。对个案的指导答复意见基层法院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披露,答复意见及答复研究人员的发言不得泄露给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对类案及一般性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的答复不得向社会公开。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对外泄露指导意见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中院定期对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梳理存在问题不足,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全市法院提升执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中院定期梳理执行业务指导情况,总结提炼典型案例,供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参考借鉴。

第十三条  中院通过专项培训、专题调研、案例文书评选等方式开展针对性执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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