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体育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东体发〔2023〕1号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体育局、住房城建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体育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28日
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保障我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营市范围内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本细则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第三条 市体育局是本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属功能区参照县区执行。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 0.3 平方米以上或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 0.1 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新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第四部分“公共活动空间充足”的要求。具体内容参照建设指导标准(附件1)执行。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在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抄送给体育部门,提出年度拟供宗地位置、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体育部门根据职责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配建标准和规范,以社区为单位提出体育健身设施的初步建设条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充分协商,将协商一致的建设条件意见纳入《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书》。
体育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2)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体育健身设施的实施主体、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执行第六条)、完成时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
第九条 在需要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成交结果推送给体育部门。体育部门要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协议书》(附件3),将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条件意见纳入协议内容,确保建设条件落实。体育部门依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中,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与首期建设一并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体育设施或未随所在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建设条件意见进行施工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签订移交协议书(附件4),明确双方责任等,确保体育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其他管理责任遵照《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204号)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及山东省、东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
附件:
1、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标准
2、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
3、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协议书
4、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移交协议书
附件1
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标准
第一条 新建居住区须按照“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米以上或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0.1平米以上”标准配建体育健身设施,确保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二条 新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东营市完整社区建设标准》第四部分“公共活动空间充足”的要求。1、至少有一片公共活动用地(含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设施以及沙坑等儿童娱乐设施;2、新建居住社区建设一片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门球等球类场地;3、至少有一片开放的公共绿地,新建居住社区至少建设一个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社区游园,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室外健身场地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集中建设,也可以与文体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共同建设;室内健身场所的选址应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安全要求。
第四条 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应结合小区建筑风格设置主题鲜明、统一规范、清晰可见的各类标识。室外健身场地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告示牌;室内健身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配置统一的灯箱或牌匾,室内标识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室内健身场所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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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标识内容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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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 |
X社区健身服务中心 |
1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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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门 |
进出门二维码 |
1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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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 |
室内健身场所等级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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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馆须知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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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承诺书、开放时间 |
1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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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 |
公益宣传 |
1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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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或功能标识 |
1组 |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室外健身场地所采购的器材应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室内健身场所采购的健身器材应安全可靠且符合 GB 17498 要求。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室外健身场地须建设3种类型以上的活动场地,并且按照每一百平方米不低于10件器材的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室外健身器材,建设的场地设施应充分考虑幼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居住区建设笼式足球场、网球场、灯光篮球场和多功能运动场等综合类的室外运动场地,并配套建设各类智能健身设施。
第八条 室内健身场所各区域空气流通,符合GB/T18883的要求,应配置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
附件 2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 地块公共健身设施有关事项提出建设条件。
第二条 拟出让(划拨)地块基本情况
1.宗地位置: ;
2.不动产单元代码: ;
3.用途: ;
4.用地面积: ;
5.容积率: ;
6.开发项目性质: ;
第三条 本项目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体育健身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面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按照新建居住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建设设施。
公共健身设施室内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公共健身设施室外 平方米,应按照 标准建设和验收,产权归 ,移交方式为 。
第四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协议书(参考样本)
甲方: (体育主管部门)
乙方: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为完善 XX 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满足小区内群众的健身需求,甲、乙双方就 XX 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建设地点及规模
室外健身器材位于 X 地块 X 部,四至为:东至 XX,西至 XX,南至 XX,北至 XX,占地面积 XX 平方米,拟安装室外健身器材 X件(套);室内健身场地位于 X 号楼 X 房间,建筑面积 XX 平方米,设计建设 X 功能区。
二、服务范围及对象
体育健身设施服务范围为 XX 居住区群众。
三、建设工期
体育设施建设工期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共 XX 天。
四、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
按照《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标准》(附件1)落实。
五、双方职责
1.甲方是体育设施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设施配套工程的审定、签约、验收、业务指导等工作。
2.乙方是体育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规范及政府规定,负责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乙方应合理设计和建设体育设施,并充分听取采纳甲方的合理建议,确保体育设施富有特色且工程质量优良。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导致他方产生损失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承担责任。
2.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单方无故解除本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七、其他事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是合作框架协议,未尽事宜需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框架协议与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体育主管部门(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XX 开发建设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 年 XX 月 XX日
附件 4
东营市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移交
协 议 书
甲方(移交方):(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接收方):(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居民健身环境和条件,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完成后,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移交的体育设施采购、使用、管理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二、移交地点:
三、移交种类及数量: 见附件
四、甲方责任
(一)制定采购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施工,完成验收。
(二)列明移交体育设施种类、数量与价格,与乙方做好交接手续。
五、乙方责任
(一)负责对体育设施接收、清点。
(二)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三)不得擅自拆除、挪动移交体育设施。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
(四)拥有体育设施的所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固定资产。
(五)应当充分利用已建体育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增大社会效益。
(六)其他按照《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附件:移交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体育设施移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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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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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器材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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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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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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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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