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科〔2023〕6号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着力加强和规范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打造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高地,现将《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着力加强和规范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打造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高地,结合省科技厅《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鲁科字〔2019〕93 号)和烟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心面向全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链前沿,选择在全省以至全国处于领先或有优势的领域和方向,按行业不重复建设的唯一性原则,在每个行业中类或小类中只建一家市技术创新中心。市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形成与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有机衔接、区别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执行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履行全市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规划布局,以及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努力建设符合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标准要求的技术创新中心。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属地和领域内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建设模式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到2025年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达到50家以上。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建设模式:
——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链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参与。
——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共同投资建设。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建设完善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和成果转化体系。主要任务是:
1.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开发,提升技术创新原始能力。
2.推动重大技术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共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促进技术成果示范应用,推动形成行业技术标准。
3.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面向行业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解决产业和企业实际技术难题。
4.搭建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载体,支持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科技型创新创业,培育孵化细分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打造开放合作的市级平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联合研究、项目合作等方式集聚各方创新资源,提升协同创新水平。
6.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吸引国内外人才来中心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强青年人才培养。
第四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烟台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不支持建设方向内已经拥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单位牵头建设。具体建设条件如下:
(一)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农业企业不低于1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农业企业研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二)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销售收入和研发费用不作要求,但申请建设领域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该领域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申请建设领域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3例以上。
(三)建设单位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拥有市级以上平台,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科研仪器设备,具有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
(四)建设单位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配置合理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有承担市级以上项目的经验。
(五)建设单位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第七条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一)申请建设。牵头建设单位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建设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和方向,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论证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建设建议。
(三)现场考察。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四)批准筹建。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本年度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拟建设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
(五)评估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筹建期满后由牵头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仍然不合格,取消筹建资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立公司化运行机制,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实现独立运营。
第九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主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从批准筹建次年开始,每年2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科技局。筹建期满后,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依照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和对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指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通过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以3年为周期对中心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支持、整改或撤销。成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执行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内部机制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理事会(董事会)由中心参与建设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中心主任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遴选,由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并聘任。
(二)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主要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中心可以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也可以依托专业化机构管理。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对批准筹建的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可以按程序择优给予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立项支持,优先推荐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