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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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齐政发〔2023〕2 号


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驻齐有关单位:

现将《齐河县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河县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县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建设工作,依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投资建设

标准厂房是指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要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网络平台、总部办公等。

(一)建设模式。标准厂房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产业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多企业联合投资建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

(二)建筑规模。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少于两层。

(三)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15%,轻工类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5,其他产业园区容积率不低于1.2。

(四)控制指标。所在园区建筑功能以标准厂房为主,可建少量行政办公、物业、生活配套服务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产业园标准厂房的具体规划设计参数要按照工业项目执行。

(五)申报流程。建设主体提出申请,由属地园区、乡镇(街道)进行确认;将确认后项目信息推送至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形成服务合力,共同推进落实。

(六)入驻企业条件

1.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或属地园区、乡镇(街道)研究认可的其他购买或租赁主体。 

2. 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要求,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二、预售及分割转让

(一)标准厂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的,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办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预售许可时,建设主体应提供与属地园区、乡镇(街道)签订的入园协议,明确自持比例和自持房源;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持比例不低于地上建筑面积的15%(自持房源不含配套设施)。

(二)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要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建筑空间。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可分幢、分层、分跨转让。转让双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分割转让的产权登记等手续以及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后拟再次转让的,按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三)拟分割转让标准厂房所在产业园区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及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设备等由产业园区投资运营主体与厂房受让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就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责任等进行约定。 

三、运营管理

项目投资主体要根据产业园区定位,结合我县实际,做好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一)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的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

(二)完善工业标准厂房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公、金融服务、技术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政策性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

(三)配合属地园区、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工作。

四、优惠政策

(一)综合配套费。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文件要求,鼓励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地指标。工业标准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供应,每年拿出一定比例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具体指标安排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五、服务保障  

(一)发挥属地作用。属地园区、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属地项目落地、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的协调服务工作。要坚持以工业生产为核心业态,促进产业集聚,确保布局、配套合理。加强对入驻企业指导,落实标准厂房项目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要求,坚持“亩产论英雄”导向,加快建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倒逼落后产能尽快淘汰、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支持优质企业项目加快发展。

(二)提高审批效率。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切实落实“并联审批、容缺受理”的极简审批要求,常态化推动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验收即拿证”,实现“双线并行、多证联发”,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帮办服务,积极主动上门服务,真正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三)优化监管环境。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司法局、经合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审慎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站在“企业侧”想问题、优环境,做到“有求必应,无需不扰”,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制化、透明化、规范化的运营环境,助力产业园区、入驻企业轻松创业、快速发展。  

物流、仓储园区,科研用地项目的分割转让参照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政策执行。

本文件自2023年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3日止。如上级制订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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