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政办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精神,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规划扶持引导,创新政策举措,整合养老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县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在编制实施《广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人口规模在0.5万人以下、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5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民政局集中登记管理、统筹使用,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服务组织使用;以上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民政局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将农村幸福院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紧密结合,应符合《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标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保障土地供应。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养老机构年报、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规范养老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立项用地、施工许可阶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工程规划阶段。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竣工验收阶段。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牵头事项,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探索实行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建设和内部改造,县行政审批局按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消防验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
(四)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1.护理型养老机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在省、市每张补助13000元(省级8000元、市级50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张补助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在省、市每张补助5000元(省级3000元、市级20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张补助500元。自2023年起,新开工建设的纳入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2.养老机构县级运营补助。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在省、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省级2400元、市级600元)、4800元(省级3600元、市级1200元)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600元、720元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3.养老服务站(社区)、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奖补。(1)养老服务站(社区)、农村幸福院内设老年食堂、文体娱乐等设施,建筑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00平方米、200平方米,并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不重复享受。(2)对符合上述奖补条件的养老服务站(社区),每处每年给予运营补助2万元,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不重复享受。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县、镇街按照5: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4.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制定“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实施方案。在城市街道试点推行,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街道按照5:5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广饶街道、乐安街道)
5.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和实施程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卫生健康部门推进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资源嵌入工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坐诊、护理、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县域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
(六)创新投融资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押贷款业务,拓展养老机构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推广“养老保障贷”金融服务,降低担保门槛,实施利率优惠。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新模式。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社会力量擅自改变养老用途或对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不佳、持续性不强并造成不良经济或社会后果等情形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行)
(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人才、护理人才在职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计划。支持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将养老服务领域相关培训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鼓励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上述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十三届第二十四号第三次修正)依法办理登记,并向县民政局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
(九)水电气暖政策。养老服务组织和养老服务设施(在县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及县民政局认定的用于养老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
(十)其他有关政策。养老机构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减免收费。(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广电网络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统筹推进养老服务提升发展。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镇街要抓好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谋划,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扎实有效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扶持政策,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推进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在资金扶持、用地保障、规划目标、税收及水电气暖优惠等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6日。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