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菏泽市
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鲁西新区教体服务中心、工委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学校:
现将《菏泽市督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
菏泽市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学,是指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任命、聘任,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均应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督学任务必需的时间。
(五)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六)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各级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专职督学,为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督学证书由同级政府颁发。
第六条 市督学从以下人员中聘任: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市教育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
(二)县区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长期在县区教育部门工作且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
(三)教科研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教学研究和管理人员。
(四)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优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教师。
(五)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各县区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县督学聘任条件。
第七条 督学聘任依照任职条件,按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届。
第九条 督学在任期内,因身心状态、工作变化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聘任单位确认,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十条 建立督学退出机制,督学有以下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培训和调研的。
(二)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解聘时,由教育督导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指导学校按教育规律办学。
(三)对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安全或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五)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和文件。
(七)完成本级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督导事项和问题线索等,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报表等,对现状、问题、意见进行记录。
(三)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整改。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发送督办单,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六)根据督导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五章 义务与纪律
第十三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参加教育督导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掌握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能,不断提高实施督导的素质能力。
(二)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关注教育改革发展,及时宣传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好经验,传播正能量。积极开展教育督导课题研究,提炼总结本地典型经验做法。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信息和负面舆情,并及时跟踪、正确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五)开展督导工作,服从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督导报告。
(六)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
(七)主动作为,加强调研,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督学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授权的督导工作。
(四)开展教育督导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督学形象。
(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八)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存在影响督导结果客观公正因素的,应当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并进行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队伍,与督学队伍统筹使用,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
教育督导员由教育督导机构从业务水平高并熟悉教育及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参与督导评估等业务工作。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从在职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和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中聘用,对学校开展常态化挂牌督导。
学校视导员由学校从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报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进行全覆盖内部视导。
鼓励和倡导教育督导机构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中聘请特邀教育督导员,对教育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将督学培训纳入年度计划,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努力提升教育督导队伍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建立完善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九条 新任督学应接受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督学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现代信息技术、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六)其他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进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履行职责、学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督学予以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予以解聘,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山东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督学违规违纪违法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妥善解决各类督学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通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第二十五条支持开展教育督导评估政策、评估监测工具以及前瞻性、战略性、应用性课题研究,为本地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督学可以按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进行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立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双向交流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