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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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开管发〔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区属企业:

为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推动新发展格局下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增强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的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垄断企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支持服务业企业落户。对新注册、新迁入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新增的,当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租赁区内楼宇用于办公用房的服务业企业,自企业在我区实现新增纳统(含统计关系转入),3年内每年度按照所在楼宇平均租赁价格给予6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新建设的运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含商业综合体)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达到50%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已建成投运的商业网点(含商业综合体)实施主体改造升级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500万元以上并完成50%以上实际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建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医养健康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等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和商业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壮大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1亿元和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及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具体范围见第二条),按其当年对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当年已享受第三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条扶持政策。

第六条鼓励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购物中心运营机构推动企业升规纳统,鼓励行业协会推动会员企业升规纳统,每推动一家企业升规纳统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鼓励培育特色楼宇、特色街区。对新认定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楼宇”“特色街区”称号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特色楼宇、特色街区入驻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大,区级地方发展贡献额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特色楼宇、街区,经认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八条鼓励做强电商产业。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发展,对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亿元(含)、且年缴税额超过3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鼓励区内小微企业、商品市场经营户在天猫、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对首次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年线上营业收入2000 万元(含)以上的商贸类产品网店、年线上营业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本地农副产品网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九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区布局设点。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开发区布局设点、开店、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系统的商贸流通企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附则

企业与我区签有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区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省、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均指山东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政策发生变动,导致奖励标准降低、无法兑现或必须予以调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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