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乳发改字〔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我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小区居民、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户缴纳,保持每户每月2元不变。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费中缴纳,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厨余垃圾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5元。
四、各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5日。《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乳价字〔2001〕61号)同时废止。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