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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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R-2022-0010001

滨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城政字〔2022〕63号

 

滨州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滨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确定的建设用地除外),并经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有偿的原则,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和协议方式出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主体是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入市主体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以上主体也可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村民生产生活保障和安置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三)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宗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宗地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

(一)土地准备。入市主体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范围和土地入市条件,初步选定拟出让入市的地块,进行规划咨询。区自然资源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提出土地使用条件。

(二)制定方案。入市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明确拟出让方式入市地块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入市地块出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拟定土地出让初始价格。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宗地位置、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来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拟入市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入市初始价格、土地测绘成果、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估价报告、土地成本等内容。

(三)民主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入市主体提出的入市动议、入市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进土地入市工作。形成会议决议,并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入市申请书;

(2)入市决议;

(3)拟出让、出租宗地入市交易方案;

(4)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5)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意见;

(6)规划条件、勘测定界图、宗地界址图;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方案审查。入市方案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查。重点确认拟入市地块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数据,确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时落实。所在乡镇(街道)审查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召开议价会,重点对入市成本、土地出让价格、土地规划条件、土地用途、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消防安全、产业准入要求及有无附加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入市的条件、入市方式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会议纪要。

(五)批准、公告和交易。入市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上报区政府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的,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土地公开竞价,入市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在市、区级媒体发布土地出让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批复方案实施。

(六)成交确认及公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交易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竞争性方式出让结果和协议出让结果,由区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滨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示,入市主体在村(居)集体事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结果公示5日且无异议的,公示期满10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土地出让价款暂存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经管站双代管账户,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相关规定办理。

(八)土地收益支配。入市地块成交后,入市主体须向区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国家、省制订出台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规定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相应乡镇(街道)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评估费、公告费、测绘费等各种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土地增值收益,工业、仓储按30%(含镇级10%),商业按50%(含镇级15%)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别缴纳至区级、乡镇(街道)级财政,其他部分归入市主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界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土地使用权收回、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向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合同备案。

第九条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持经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出让合同,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宗地分割处置要经入市主体和区政府同意。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土地依法利用。

第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及入市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批后监管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入市主体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的指导下,规范其内部组织结构,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内部成员反悔、不同意或村委会换届等原因,擅自更改或撤销合同,阻挠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规划许可条件建设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竣工的,区自然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入市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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