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科字〔2022〕42号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加强和规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教〔2021〕5号)、《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日办字〔2021〕26号)和《日照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日委〔202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日照市行政区域注册,2020年以来获批的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申报要求
第三条 支持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资金(或创新券)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30%的比例,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
第四条 鼓励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满足相应条件的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300—1000万元资金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30%比例,且不超过300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
第五条 第三、四条所述研发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实验、小试、中试设备,以及与研发设备配套使用实现科研用途所必需的配件、耗材、软件等,原则上用于生产制造、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非研发活动的,不在补助范围。
第六条 申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1.获得正式批复建设的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2.申报单位(平台依托单位)应符合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社会信用体系”标准等相关要求;平台主要负责人及平台依托单位和法人代表未纳入失信名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日财教〔2022〕5号)所列行为。
第七条 申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提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日照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书,包括平台建设进度情况、平台人员配备情况、平台批复文件、平台建设任务书、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2.申报专项补助引导资金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证明。
3.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为合作共建的,须附相应合作协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科技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发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受理申报事项,对申报单位疑问或咨询做出解释与说明。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符合申报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申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不追溯奖补。
第十条 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行函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审查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平台进度完成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无异议的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获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资金补助通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督导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按计划推进平台建设运营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仅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财政资助、限制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专项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编造虚假材料和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虚假反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情况的;
(三)在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建设任务书或不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未按计划推进、无故停止建设管理,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或验收评价的;
(五)同一申报单位已获得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
(六)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