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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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字〔2022〕5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莱西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莱西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2008〕1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即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并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登记,经批准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水利局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动核查,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一)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向移民镇(街道)和公安、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提供现状移民信息数据,将核查比对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数据提供给镇(街道)进一步核实;申请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协调青岛市相关部门进行比对核查本市行政区域外、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内的财政供养移民;汇总审核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核定的移民人口数据,并按程序上报。

(二)市公安局。负责运用本部门信息系统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死亡、户籍发生变化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收监执行的移民进行核查。

(三)市民政局。负责向市水利局提供由本部门负责的死亡殡葬相关信息。

(四)市财政局。根据核查后的现状移民人口,协调组织及时发放直补资金;负责对追缴的直补资金专户储存。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运用本部门信息系统对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移民进行核查。

(六)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军官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的移民进行核查。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八)移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移民村开展并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负责核实、抽查移民村核查结果;负责组织本辖区移民违规领取的直补资金统一收缴到镇(街道)财政所,集中上缴到市财政局。

(九)移民村。负责核查本村移民,逐人逐户填写移民人口核查表,核清移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等情况;对市水利局提供的有疑点移民进一步核实;负责将本村移民违规领取的直补资金催缴到镇(街道)财政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核减,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一)移民死亡的;

(二)户口已迁到非移民村的;

(三)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五)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七)其他不应再享受扶持政策的。

第五条 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享受后期扶持的直补资金应予缓(停)发:

(一)移民失联期间的予以缓发,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予以补发。

(二)移民服刑期间的予以停发,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后期扶持资金不予补发。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查一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查统计年度,核查点时为每年12月31日24时。核查工作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七条 核查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3月上旬前完成:

(一)移民村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的次年2月20日前完成本村移民核查,集中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核查结果报表由具体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签章,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移民村上报的核查结果报表进行核实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移民村总数的30%,并在2月底前完成对被核减移民和现状符合扶持政策的移民的汇总,集中公示5天后,汇总表由工作负责人、镇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市水利局进行审核;

(三)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等部门运用本部门信息数据,在2月底前完成比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相关变化情况,并提供给市水利局;

(四)市水利局在3月上旬完成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结果的汇总审核,并按程序将核查结果汇总表上报青岛市水利和移民管理服务中心。

第八条 核减移民的,应由其所在的移民村或相关部门提交被核减的原因证明。

第九条 被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停发直补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调配,按程序报批后,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条 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及时更新财政涉农“一本通”系统移民信息数据、山东省水利移民信息系统移民信息数据。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实行“一本通”形式兑付,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移民人口,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造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失职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8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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