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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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章法〔2022〕69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保护

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以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坚持新发展理念,为我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和法律责任平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既要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又要保护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努力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3.依法支持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准确判断各类交易特别是新类型交易模式的合同效力,依法尽力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对故意不履行报批手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

4. 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健全完善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促使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等协调配合,发挥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

5.建立涉企纠纷快速办理机制。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畅通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渠道,加强涉诉指导,确保涉企纠纷依法受理、快速流转、高效办理、重点跟踪,严防超期办案,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6.拓宽诉讼服务推进数字增效。加大互联网办案力度,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实际需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程序,从简从快处理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进一步畅通诉讼费退费机制,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积极为企业办理退费。

7.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和民间借贷案件,依法认定各种新类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视情不作为犯罪处理。

8.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审理涉及投资、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领域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9.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保护。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支持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准确把握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及时审查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坚决纠正冤案错案。

10.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投资利益。准确把握法人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方式的自主权,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促进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投资利益,促进法人治理规范化,维护各类主体权益。

1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专利等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商标、企业字号等品牌商誉的保护,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12.强化企业担保链风险化解。在涉担保链风险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对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以有利审理和执行为必要,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通过破产审判,适用重整与和解制度,全面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阻断担保链风险的蔓延扩散,支持再度创业。加强企业担保风险防范宣传,帮助企业提高担保风险防范能力。

13.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对于受疫情等影响的买卖、运输、租赁等涉企合同纠纷,依法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促进调解协助企业困解难,全力保障各方权益。依法审查对民营企业的保全申请,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审慎适用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灵活采用“活封”、分割查封、置换查封等,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准许。

14.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精准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常态化开展拖欠民营企业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依法灵活高效推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约意识。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确无偿债能力且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情形的企业,不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15.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建立完善企业价值和重整识别机制,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精准运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制度。对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积极引导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庭外和解,帮助和支持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加大简易破产程序适用力度,加快处置破产财产,有效释放各类市场资源。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推进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行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民生保障、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费减免等问题。

16.积极延伸对民营企业的司法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维权的能力。扎实开展“法治六进”“八五普法”活动,对企业精准走访调研,及时了解司法需求,研究解决企业依法经营、经济纠纷处理等法律问题。加强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发布案例等形式,引导民营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防范化解涉企风险。

17.加大力度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不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加强业务培训,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效。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引导干警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18.推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合力。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工作举措。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确保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11月4日)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现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关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

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

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以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三、总体思路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坚持新发展理念,为我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工作举措。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确保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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