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庭室团队: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指引(试行)》已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6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程序,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提高债权回收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破产成本范围】 本指引所称破产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依法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评估费、审计费、公告费、政府税费等相关费用和成本。
第二条【绿色节约原则】 办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节约办理费用,兼顾各方利益,提高债权回收率。
第二章 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
第三条【线上听证】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等事项,可以采取线上谈话或线上召开听证会方式进行。
第四条【网络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终结程序等各类公告,非必要不通过纸媒发布,节省相关费用。
第五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确认或同意,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线上方式通知相关人员或送达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等。
第六条【债权申报】 债权人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债权,并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线上会议】 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线上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类会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事项可以通过短信、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线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费用
第八条【财产查询】 管理人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的,应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破产审判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管理人。必要时,执行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九条【网络拍卖】 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坚持节约、高效、便利、公开原则,优先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但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债务人财产不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第十条【价格确定】 管理人拍卖债务人财产,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并确定起拍价。
第十一条【担保财产处置】管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实现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发生的费用从担保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选聘】 管理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专业性较强工作,所需费用需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管理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或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自行委托,管理人自行委托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一般应采取市场化选任方式,相关情况报人民法院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评估结果沿用】 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审计或评估报告,破产案件受理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不再重新委托审计、评估。但存在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关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需要重新审计、评估的情况除外。
审计、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的,管理人可委托原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
审计、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应重新委托审计、评估。但债权人会议同意适用原审计、评估报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严格财务管理】 管理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秉持合法、合理、必要、公开原则,优先选择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管理人经营场所办公,对破产程序中列支的水电、物业、维修及办公费等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制定并执行严格审批程序,重大开支须报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相关支出情况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对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列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五条【重大诉讼报备】 管理人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提起诉讼或提出上诉,涉及诉讼费用数额巨大的,应召开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风险,根据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章 管理人履职费用
第十六条【管理人选任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对于重大破产案件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同等条件下,应把管理人报酬报价作为考量因素。
第十七条【统筹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可以对企业破产财产价值较高的案件与价值较低的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十八条【依法高效履职】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加快推进债权申报审查、财产处置等事项,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将破产案件办理期限、破产费用列支情况纳入管理人个案考评事项。
第十九条【执行职务费用标准】 管理人离开债务人住所地外出执行职务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可作为破产费用支出,具体标准参照债务人住所地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本市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该管理人往返债务人住所地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不列入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认为异地执业成本过高需从破产财产中支出上述费用的,应经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条【管理人报酬确定】 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一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确定管理人报酬需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履职责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履职,节约破产成本,不得利用破产案件谋取个人私利;不得私自向债权人收取明显不合理费用;不得滥用破产费用或者存在大额不合理支出;不得实施违规使用破产财产、挪用破产资金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发现管理人有严重违规开支行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并责令退还超支的费用。
管理人不当履职行为给债务人、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章 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破产案件申请费确定】 人民法院不预收破产案件申请费。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申请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申请费,根据破产财产总额、所涉企业数量、分类处置情况等因素酌定。
第二十三条【衍生案件诉讼费缴纳】 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起相关衍生诉讼案件,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但因缺乏资金无法缴纳诉讼费的,可以认定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缓交诉讼费的审查】 破产企业(管理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破产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受理法院应当对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各院诉讼费审批流程办理,并注意破产案件受理及程序推进情况。
第二十五条【缓交诉讼费的负担】 准许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在相关裁判文书作出前缴纳诉讼费。裁判文书列明由破产企业(管理人)负担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前,衍生诉讼案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就相应诉讼费予以预留。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与衍生诉讼案件审理部门协同督促管理人做好缓交诉讼费用的缴纳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继续履行合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慎重分析甄别,应当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作为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重要判断标准。
第二十七条【预重整与庭内重整衔接】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利害关系人在预重整和庭外重组中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不再组织有关当事人重新进行表决,以降低庭内外程序衔接成本。
第二十八条【税费减免】 破产企业可以依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涉税优惠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归属】 本指引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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