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德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教体财字〔2022〕49 号
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教体卫生部)、财政局(财政金融部):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规范资金管理,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德州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德州市体育事业发展,引进和培育更多高水平的品牌体育赛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我市社会力量举办符合德州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体育赛事活动给予补助。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遵循示范引领、激励推动,公正公开、科学决策,严格评价、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方针。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在德州市举办经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级及以上体育品牌赛事活动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二章 补助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德州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德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审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支出政策审核。
第六条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成立体育赛事活动评审组,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二)受理、审核体育赛事活动补助申报材料;
(三)确定体育赛事活动补助备选项目并通过评审确定预补助项目;
(四)组织专家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赛事补助方案,并报局党组研究通过。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报单位职责
(一)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如实提报相应的材料。
(二)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实施条件,制定并按照“一赛四案”要求,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配合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补助标准及用途
(一)在本市举办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根据年初核定预算和赛事评审结果,按照办赛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二)在本市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根据年初核定预算和赛事评审结果,按照办赛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
(三)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是否补助及补助的数额。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赛事管理人员、裁判员、工作人员酬金、交通、食宿、场地、器材、宣传等赛事活动支出。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或相关业务,具备赛事活动举办资质的企业、体育社会组织和机构,无征信问题;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有赛事组织专业能力和办赛经验;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财会人员,账目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多个单位参与办赛的,申报主体单位应提供与其他参与单位之间办赛关系的认定公证资料;
(五)申报单位已经达成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意向。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一)由财政资金安排,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由第三方承办的体育赛事;
(二)体育赛事活动品牌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有争议的;
(三)体育赛事活动项目存在意识形态、网络舆情、安全事故等负面影响的;
(四)涉外体育赛事活动,未经外事部门审批报备的;
(五)活动主办、组织实施等相关单位3年内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十一条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每年年底前通过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发布补助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和时间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德州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社会组织)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与相关赛事活动主办单位签署的承办意向书;
(四)赛事详细策划或组织方案,赛事活动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办赛资金来源;
(五)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内随机争取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是否补助。
第十二条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补助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体育赛事活动评审组对补助备选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预补助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举办完毕后,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体育赛事活动评审组组织专家根据赛事等级、规模、效益、影响、实际投入等对预补助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包含体育赛事、产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市、内外专家,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取。体育赛事活动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赛事最终补助方案并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获得补助的赛事和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德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由于组织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恶劣性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赛事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对资金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冒领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 在实施资金补助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和德州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