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22〕4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高密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高密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潍坊市农业农村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潍农动卫字[2020]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密市辖区内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包括: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三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市政府统筹规划与镇街区属地负责、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镇街区实行属地管理,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第四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须具备无害化处理、高值化利用、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条件,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工艺流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应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输出通道并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原则上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环保。
第六条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集中无害化处理各项流程应全部通过智慧畜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同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不断调整完善、充实规范相关可追溯台账,主动接受财政、公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根据畜禽养殖分布特点、疫病防控要求,按照方便快捷、集约高效的原则,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指导镇街区(或其他投资者、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合理设置病死畜禽收集站点、路线和暂存点,按照“城市公交”运行模式,统一收集运输本区域内的病死畜禽。
第八条 病死畜禽暂存点的占地规模满足收储承载力,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与技能须达到畜禽疫病控制能力、符合全程在线即时监控监督要求。暂存点由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独立核算的另行规定),所属镇街区负责建设、监督管理,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给予技术指导。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户)等畜牧业经营主体及其他环节出现病死畜禽时,相关责任人要及时向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报告,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时组织相关保险公司、镇街区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品种、数量、属地等信息,办理病死畜禽的确认、备案与保险理赔等手续,并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及时组织专用车辆到收集站点、暂存点等收集病死畜禽。各病死畜禽暂存点要专人对病死畜禽出入库、消毒、疫病疫情控制等进行管理,规范填写统一的台账。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专用,经市公安局、畜牧业发展中心等备案,车辆符合防疫及全程在线即时监管的要求;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驶离收集站点或暂存点、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前应当对车轮以及车体进行清洗和消毒。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当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公安、畜牧部门及镇街区等负责对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车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及时将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报经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审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如实记录、收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信息的纸质、电子等材料,并按要求整理归档、规范存放,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为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补助资金补助给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按照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分段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根据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落实,不再对养殖主体进行补偿,并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
第十三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一)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按照省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4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5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待上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位后,高密市财政按差额进行配套。
(二)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牛羊等病死畜类以及含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畜产品,给予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吨补助800元。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毛皮动物胴体,给予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吨补助500元。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待上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位后,高密市财政按差额进行配套。
第十四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经镇街区、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核实后,张榜公示,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核算汇总,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税务局、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及各镇街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各镇街区成立相应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保障无害化处理机制体系建设、相关运转经费的监管和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私自收售、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私自收售、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环节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查处以畜禽生鲜肉制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王吴、孟家沟、马旺、拒城河、城北等水库的病死畜禽清理工作,其他河流、水库等水域及水面场所的病死畜禽清理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街区)负责。
市税务局:负责市无害化处理中心依法生产经营所得,接规定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
市发改局:负责落实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按规定享受的节能减排等优惠政策。
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统计汇总;负责养殖与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将符合政策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并办理农机补贴。
保险公司:负责落实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政策,确保畜禽场(户)与相关品种都能100%投保;及时梳理、汇总相关数据、信息并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组织人员按时对报缴畜禽现场确认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建设好台账;未经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得理赔。
镇街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确认等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病死畜禽回收暂存点的选址、用地调整、建设等工作;负责及时组织清理并依规处理弃置在辖区内公共场所(市水利局职责范围外)的病死畜禽;积极开展病死畜禽私自收售、加工等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 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机制,鼓励金融保险等机构通过贷款优惠、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升级改造配套的设施设备、技术与工艺等。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及工作实际,市财政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予以资金奖励、政策扶持,确保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搞好舆论宣传。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质量安全等氛围导向。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构建“群防群控”的社会监管模式。设立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公安机关等依法给予惩处;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查联动、案件督办”等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5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潍坊市等相关政策变化时,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调整,审核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