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字〔2022〕64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普通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自主实施,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简化便民、稳妥推进”的原则,切实降低实施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在居民意愿、资金等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严格按《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实施。
二、加装条件
(一)应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拟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的结构承载力应当满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和房屋结构安全,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
(三)加装电梯应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特种设备、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向、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上”包括本数)。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办理,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建设单位)。
(一)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共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可以书面推选1—2名业主代表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也可书面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范围开展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出资加装电梯。
(三)鼓励开发、设计、施工、电梯生产、安装等专业单位,积极从事加装电梯项目的代建、工程总承包、电梯安装维保等业务。
五、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加装电梯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应进行充分协商,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监管责任、电梯运行、电梯维护管理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以及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定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
(二)安全评估。加装电梯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对加装电梯是否满足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应对与既有建筑结构连接区域进行结构检测,出具结构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时若地质勘察资料缺失或资料不足,可参考相邻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要时应补充勘察。
(三)方案设计。加装电梯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加装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设计安全负责。
(四)项目申报。加装电梯项目应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参考《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核实后,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协议、设计方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五)手续办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别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告知委托代理人加装电梯后续办理流程、申请资料及注意事项,均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联审意见上盖章确认。加装电梯项目应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申办施工许可备案(含质监安监手续),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六)监督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加装电梯项目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完工且电梯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维保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八)使用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档案移交。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须在3个月内,按现行国家档案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竣工档案。
(十)补贴申领。财政对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四层及以上既有普通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补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使用登记证明等一次性发放。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房管中心负责牵头推进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稳妥开展,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物业管理、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推动实施、民主协商、纠纷调解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业务指导、手续办理、监督管理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合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1.县财政对我县符合规定的四层及以上既有普通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每台10万元补贴;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考虑,财政不再单独列支预算。2.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加装电梯相关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1日。《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字〔2022〕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