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崂山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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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崂山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崂民规〔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现将《崂山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 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部、省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及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2022〕6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救急难、兜底线、织密网工作要求,聚焦托底、高效、衔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家庭;

  (二)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家庭;

  (三)急难发生地在本区,除符合上述(二)条款以外的其他非青岛市户籍家庭和个人;

  (四)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救助类别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重大疫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根据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及社会捐助后家庭自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医疗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分类、分档制定救助标准。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和低保家庭。按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病,自负医疗费用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①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90%救助;

  ②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93%救助;

  ③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95%救助,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其他家庭。成员因患病,自负医疗费用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①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60%救助;

  ②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65%救助;

  ③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7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自负医疗费用”主要指因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包括住院费用、120急救、医院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凭医院处方在一般药店购买的治疗所必需的药品费用等。其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一般药店购买的无处方药品费用除外,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自负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2.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除外)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按照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自负教育费用,参照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施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救助标准(含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额度,奖学金除外),本科学生为5000元、专科学生为3000元,并根据我区月低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人救助标准为我区月低保标准的3-6倍,实施年度常态化救助。

  “自负教育费用”主要是指在院校接受教育所必须交纳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费用,其他生活费用除外。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每人2倍以下我区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2.困难程度较重的,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孤儿、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分别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每人不超过8个月、6个月、4个月的我区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以下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街道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1.因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存在特殊困难的低保、特困人员住院陪护、照料等费用;

  3.低保、特困人员因意外事件、灾害等造成的住房困难;

  4.由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情况。

   五、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注重综合施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过渡、衔接、补充、兜底的作用,不断提高救助效益。可以通过“跟进救助”、“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还可采取发放实物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临时救助没有覆盖或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给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六、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及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相关责任追究等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施行,并保障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在24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本区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青岛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应当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3.确认。街道对拟确认为救助对象的,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 , 街道应当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三)简化确认程序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四)放宽申请时限

  对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支出型临时困难,未在当年度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七、加强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

  (一)加强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制度的衔接

  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可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执行。

  (二)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坚持政府重点引导、慈善组织广泛参与,形成资源统筹、优势互补、各有侧重的衔接机制。

  1.加强资金衔接。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各级慈善总会要通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没有覆盖或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急解难作用形成接续救助。

  2.加强信息衔接。政府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和慈善资源供给信息的有效对接是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的核心。统筹推进政府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区(街)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慈善组织,在申请救助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救助需求信息推送给当地慈善组织,帮助慈善组织减少查找环节,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与相关政府部门、慈善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开展慈善救助活动。通过分类梳理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擅长领域以及救助对象的需求信息等情况,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救助活动。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金保障。要根据当地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实际支出金额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不断完善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确定备用金规模,每街道不少于5万元。确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稳定运行,杜绝虚列开支或列而不支现象,不断提高救助效能。

  (二)强化主动发现。要依托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等,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代(帮)办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要以街道为单位将临时救助政策纳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明白纸”,在办理窗口、村 (社区)公开栏或宣传栏摆放或张贴,在办理有关社会救助业务审核确认时,同步向申请对象发放。

  (三) 健全快速响应。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运用“互联网 +”思维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 群、移动办公系统等新方式,实现网上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要推动临时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查询“掌上办”“指尖办”。要加强山东数字民政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发放等环节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部门协同。区民政部门、街道要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防止返贫致贫,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崂山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青崂民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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