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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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德城管发〔2022〕73号


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德州公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德城区、天衢新区发改部门、供水管理部门,各相关用水单位:

为深度对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制定了《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度对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巩固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德城区、天衢新区)城镇范围内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是中心城区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定额(计划)用水日常管理相关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供水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自公共管网供水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实施用水管理,率先对重点行业、条件较为成熟的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公共供水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条 任何用水户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户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应当接受并配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开展定额 (计划)用水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

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在供水企业注册的用户名称一致。若缴纳水费账户、水表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应当由用水户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核定额度调整和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减免申请,并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加价费。

第二章  用水量下达与考核

第五条  用水量下达采用定额法或统计法。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动态管理,年度下达、季度考核。同一公共供水水费结算单位的一户多表(2个及以上)的用水户作为一个考核单位,其定额(计划)用水合并核定,一并考核。

第六条  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相对稳定、产品基本固定、生产较为稳定、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用(取)水定额以最新的定额标准执行,其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计算公式为:季用水定额=用户各季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

第七条  统计法是根据用水户前三年各季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90%、前二年5%、前三年5%)用水量, 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考核条件的用水户。其用水核定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计算公式为:季用水定额=用户前三年各季加权平均用水量。

第三章 用水量调整

第八条  用水户因生产规格、生产工艺、用水设施(设备)、人员增加或产品结构改变等原因,原有的用水核定额度无法满足其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的,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发生下列特殊情况用水时,用水核定额度调整为:

(一)用水户因政府开展有关活动的要求,需临时增加用水量的,核定额度增加水量=当月发生的实际供水量-去年正常平均月实际供水量。

(二)用水户在相同用水区域内同时存在正式立项的基建项目,需临时增加用水量的,可增加基建水量,增加部分水量按照基建定额核定。

(三)用水户部分新增产品无用水定额需增加用水量的,套用用水定额同类型相近用(取)水定额核定水量。

(四)用水户因房屋出租其承租人无法单独向供水企业开户,需直接供水给承租人使用,由用水户申请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经城市供水管理机构核实后,可增加房屋出租部分水量,其调整的水量按照用水定额核定。

第九条  用水户提出年度用水核定额度调整或用水核定额度复核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应当附有关文件和材料,详细说明新增用水核定额度的理由,并提供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书。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提供的资料、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结果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年度用水核定额度或复核用水核定额度。

发现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否决其调整申请或撤销调整决定。

第十条 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材料;

(三)三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四)排水许可证办理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核定额度:

(一)内部管网渗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三)有拖欠加价水费的;

(四)未及时申报统计报表的;

(五)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四章  征收与复核

第十二条 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用水量的,超出部分除按规定价格交纳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三条 按照用水定额(计划),结合水资源管理需要和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以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

(一)分档水量。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部分(含);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部分(含);第四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的部分。

(二)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价格按规定的非居民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水量价格按规定的非居民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第四档水量价格按规定的非居民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严厉的加价政策。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三)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四)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季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在收到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指定账户。

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书》水量、金额等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应及时足额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催缴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灯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六条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单位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城市节水宣传、水平衡测试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供水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核定表(季度分配表)参考样表》

          2.《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表》参考样表


附件1


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核定表

(季度分配表)


单位(签章)


业务代码


用水地址


单位法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分配用水量(m³)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全年合计(m³)


用水事由


审 核 意 见

审核单位(盖章):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备    注

1.分配后总量不得超过年度计划量;2.计划下达后一周内反馈;3.如需调整请填写年计划调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我局核实后重新下达计划指标,用户再填季度分配表。

                 制表:供水行业主管理部门

                 地址:

                 电话:


附件2


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业务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度计划总量

调整前(m³)

调整后(m³)



调整理由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经营性质变化

□生产产量增加       □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

□人员数量增加       □绿化面积增加

□其它

 

提交材料目录

(此部分填写用水增加合理性的证明材料目录,只填写材料名称,证明材料请加盖公章附后)

受理意见

□受理

□驳回

□增加材料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1.需增加材料的3日内反馈;2.材料中有照片资料,需有时间水印;3.自受理之日起10日后自行查询指标调整结果,并重新进行季度分配;4.盖章有效。

             制表:供水行业主管理部门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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