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胶烟法〔2022〕1号
各部门、各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
现将经过听证的《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11月15日
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适用本规定,胶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与管理工作。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与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具体规定相关条件,并在举行听证后实施。
第四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及合理布局规定的申请人,胶州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区域市场单元规定标准,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2.有明确的经营地址且与经营者住所相独立;
3.经营场所内应设专门摆放卷烟的柜台,并与其他商品分开陈列。
(三)符合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根据胶州市行政区划情况,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综合性商贸城(市场)五种区域市场单元类型。
第八条 区域市场单元规定标准:
(一)城镇街道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二)社区、居民小区内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三)300户以下的行政村,每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行政村每300户可设置1个;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四)实际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商贸城(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对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适当放宽:
(一)实际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二)国家3A级以上景区、季节性旅游景点或为满足重大活动需要;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市场单元规定的限制:
(一)实际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等公共交通服务区域;
(四)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五)部队营区、监狱、大专院校等;
(六)设置了便利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其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可通行距离100米范围以内;
(二)违章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亭、公厕)等;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申请经营烟草制品场所属性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住宅或商住一体等);
(五)不能有效验证未成年人身份,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便利店;
(六)青少年宫、游乐场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七)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经营农药、化工、油漆、鞭炮、建筑材料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2.博物馆、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3.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4.店内未设置封闭公共吸烟区的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场所等;
5.主营美容美发、美甲纹身、化妆品、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珠宝饰品、物流快递、中介机构、法律服务、花卉绿植、快餐店、烘焙糕点、茶楼茶室、粮油蔬菜干果、计生用品、体育办公用品、图书报刊、文具用品、打字复印、广告设计、母婴产品、五金化工劳保用品、电子产品、家居电器用品、车辆销售及维修、修理加工、各类建材、装修装潢、润滑油、清洗干洗、租赁服务、通讯器材、彩票点、洗浴中心、台球厅、健身房、游乐场所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6.销售购买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品类数量或展示面积所占比例超过30%的。
(八)政府相关部门认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九)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认为不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
(二)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保持一致,申请人为实际经营人且驻店经营。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符合现行适用的《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从申请人正常开放的经营场所出入门口中间点到相关场所正常开放的出入门口中间点,按照交通规则测量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一)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指相邻的两个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间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二)中小学、幼儿园到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指上述学校进出口通道中间点与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中间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进出口等。
申请人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人员应同时在场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六条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平层且全开放,不包含住宅 (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生活住所和商业楼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及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商场除外)等。
“固定经营场所”的“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临时棚舍、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经营场所”是申请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并且应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政府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合法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适当放宽”不得低于区域市场单元规定标准的75%。综合性商贸城(市场)不适用“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得低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胶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胶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