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陵市建设项目信视工程“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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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陵市建设项目信视工程“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政发〔2022〕27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乐陵市建设项目信视工程“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陵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陵市建设项目信视工程“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建设,维护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用户和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乐陵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陵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建设。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信视工程“三同时”)。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应能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

第五条  乐陵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信视“三同时”的组织工作。

乐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信视工程“三同时”的指导工作。

乐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信视“三同时”的规划等相关工作。

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信视“三同时”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信视工程“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信视工程“三同时”的有关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项目立项时要将有关通信基础设施、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方面的要求和其他告知事项一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铁塔公司、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建设义务。

有关部门应当为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山东省通信业发展规划和乐陵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空间布局。

第八条  将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乐陵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符合乐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执行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工程国家、行业建设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用地划拨或者出让时,要依据专项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用地范围外的接线工程(150米范围内)专营单位可以协商建设单位一并设计,设计费用纳入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费用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报审前要协商通信运营商、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部门,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室内外弱电综合管网,为智能化系统建设预留实施条件。

第十四条  涉及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湿地、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所在地通信运营商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设计方案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物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通信基础设施与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建设需求,通信基站、有线广播电视发射基站(专属设施)站址的选取应能满足各运营商通信覆盖质量的要求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覆盖网覆盖质量的要求。拟建建筑物是否需要作为通信基站站址由铁塔公司确定;有线广播电视发射基站(专属设施)由有线广播电视专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确定,并出具《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与有线广播电视专属设施建设需求意见书》。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3千平方米的党政机关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物,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设计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对有用电需求的通信设施且具备直供电接入条件的,建设单位、供电公司配合通信单位完成最高等级直供电接入;对不具备直供电接入条件的,建设单位、供电公司按照就近原则,解决用电接入,电价不应高于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方案中通信基础设施、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部分;凡是不需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中通信基础设施、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部分代为审查,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营单位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施工图纸同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与水电气暖同时报装,审批部门实行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张表单。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通信工程相应施工资质。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入乐陵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及民用建筑等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工程设施所用室分机房、馈线洞、抱杆、布线桥架、管线预留、接地预留等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分接箱及以外通信设施的线缆设备建设费用纳入专营单位预算;分接箱及以外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部分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专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协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湿地、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图纸将配套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管线预留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建设完成后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电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业务经营者应用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签订协议,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获得使用权后对各自使用的设施实行区域化分片包干维护。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湿地、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使用协议,协议签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和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大于3千平方米的党政机关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物,应根据设计要求统筹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预算出资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室分机房、馈线洞、抱杆、布线桥架、管线预留、接地预留及弱电管道敷设、检查井砌筑等建设期间施工的监督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接箱、管线、设备等安装期间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或者专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周围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施工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及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将建设项目中附属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随主体工程纳入竣工验收范围,随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负主体责任。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设备及其所用室分机房、馈线洞、抱杆、布线桥架、管线预留、接地预留等随主体工程一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专营单位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监督验收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增加通信部分,并将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中专项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应具备专项验收条件要求,可由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的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联合验收意见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应采取内部调取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实。

第三十三条  电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安全保护列入竣工验收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第五章  维护运行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的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满后移交专营单位;通信基础设施共用的,建设单位与共用单位签定联合移交合同,或共用单位指定由一个单位负责维护维修,维护维修标准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执行;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设备由产权相应的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业务经营者维护和管理,终身保修。

第三十五条  电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三十六条  工业及民用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并积极配合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设施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三十八条  电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电信和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有线广播电视专属网络,是指有线广播电视专属传输覆盖网,有线广播电视专属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专线专网专用的原则实施,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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