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社〔2022〕27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规范和加强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日照市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日照市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9〕27号)、《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日发〔2019〕11号)、《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日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地名界限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社区运行、日照和谐使者、社会工作建设、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审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支出政策审核。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申请通过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安排新增政策和项目支出,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的预算建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民政部门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按照市级项目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
第七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包括:
(一)地名界限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经费。用于地名管理、县级界桩更换、地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社区运转经费、社会工作建设费用。用于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社区工作经费;和谐使者津贴发放;社会工作宣传、社会工作培训、社区社会工作公益创投、优秀项目和案例评选、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用于采取奖补方式,支持管理运作规范、作用发挥充分、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发展支出。
(四)其他方面。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民政社会服务项目支出。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确保应编尽编。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按照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不留“硬缺口”的原则,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送市财政部门。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应明确到分配区县或项目。凡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实施单位的预算资金在安排使用时,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由市民政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签字后拨付,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刚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支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重复安排,资金是否结合区县财力状况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及时按照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地名界限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经费,市本级支出根据市民政局承担的任务量和事业发展需要,据实从严安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区县名界限长度分配补助。对社会组织发展经费,市本级支出用于支持全市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市民政部门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工作业绩、上年度资金绩效等因素,经资料审查、筛选、评审后确定奖补项目;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区县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市民政部门研究确定。社区运转经费、社会工作建设费用采取因素法按照社区运转经费补助标准和社会工作建设情况、上年度资金绩效等因素分配。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加快资金支出。严格控制预算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严格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确保应采尽采。
第十四条 区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市财政部门健全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民政部门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开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