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教育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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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教育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教字〔2022〕8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升校车服务水平,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布局调整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各县市区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跨片区择园,不应使用车辆集中接送。

第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完善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校车收费标准和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应严格核算成本,按非营利原则确定。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公司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补贴方案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校车全部安装视频监控与卫星定位系统,县市区建立统一的视频监控平台与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通过平台进行巡查检查。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 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校车安全隐患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联合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校车安全管理会议或培训。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三)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四)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公司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二)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公司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公司、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公司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早到校、晚离校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配齐配足车辆、人员,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措施,确保校车行驶安全,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提高校车接送学生效率,尽量做到一所学校1批次接送完成,最多不超过2批次,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不得早到校;

(三)建立规范的校车运行、车辆管理、车辆安全维护和驾驶人员管理等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四)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与驾驶人、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好准入关,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参与校车服务;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六)严格执行校车收费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于家庭困难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七)自觉接受教育、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二)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公司做好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三)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四)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新增校车应当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标准。

第十七条 依托以上单位加强校车公司化管理,统筹运力资源,促进规范管理。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校车数量配备相应专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县市区按照“财政合理补贴、公司规范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利于安全管理、盘活运力资源、防范矛盾纠纷”的原则,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完善校车配备及运营模式,由有关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实行。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申领校车标牌。

第二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申请材料时,填写《潍坊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6份)。其中,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申请表》需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盖章确认,并由该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以下事项:

(一)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外观标识、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二)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审查校车运行方案。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权限在行政审批部门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示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法定告知。

第二十八条 审批过程中,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会商、沟通信息,防范校车安全管理风险。

第二十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申领时提交《潍坊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和《标牌申领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潍坊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一条 跨县市区运行校车的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经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同意,到校车主要运行区域或运营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会商审核,并向校车运行路线途经县市区对应部门征求意见,途经县市区相应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途径本县市区的外地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加强路面巡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途径本县市区的外地校车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发放校车标牌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运行路线途经多个县市区的,要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实施共同管理。

第五章 校车标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分别在校车前风挡玻璃的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放置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十四条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六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交通运输局、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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