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的通知
奎政办字〔2022〕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奎文区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有效缓解困难家庭赡养老年人经济负担,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免费或低收费集中托养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助办法。
户籍在奎文区,年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且自愿入住区民政局选定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2600元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入住期间不再享受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和家庭照护床位、喘息服务补贴政策。
1.入住机构费用,原则上先通过集中托养对象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缴纳,不足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按上述补助标准予以保障。其中,困难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不列入应缴纳范围。
2.所需的集中托养资助资金、评估工作经费应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不通过慈善等其他渠道解决。
拟申请补助的老年人,由拟入住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身体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以区民政局批准次月起入住养老机构享受补助。申请补助的老年人变更入住养老机构需再次提出申请,经养老机构所在街道、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时间以区民政局批准次月起生效。
五、结算与管理
定点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从一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中遴选。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与养老机构结算,每年5月、11月各养老机构将申报补助申请表、补助花名册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与养老机构核实人员情况后统一拨付。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终止服务合同或死亡的,从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合同终止、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补助是区委、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
(二)强化动态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如实反映服务对象情况,如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申报;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将其信息及时上报区民政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管作用,确保养老补助资金安全,同时加强资金动态管理,严禁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切实发挥好资金的效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