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自然资发〔2022〕12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的保护,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类已登记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分工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四条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各类已登记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
第五条 城市紫线划定,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外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应当以其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准划定;
(四)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文物遗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应划定城市紫线;
第六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确定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紫线,规定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紫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城市紫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等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坚持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不能进行成片开发和改造。
第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域及周边影响区域进行大面积拆除、开发、改建;
(二)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文物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项目;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占用或影响已登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已登记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不可移动文物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尊重大运河原始自然风貌,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风格、历史风貌和空间布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规划,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在世界文化遗产南运河德州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法逐步拆除或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遗存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或修订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